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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ECFA與CEPA的功能發揮至最大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57:42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也規定,澳門特區是“單獨的關稅地區”。所謂“單獨關稅區”,是指在“處理其對外貿易關係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權”的某國部分領土。一方面,“單獨關稅區”既是歸屬於某一主權國家並受其政治管轄的部分領土,卻又在處理本地區的外貿關係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另一方面,該地區雖在處理本地外貿關係等方面享有自主權,卻又在國際法公認的身份和地位上,仍然只是歸屬於該主權國家並受其政治管轄的部分領土。因此,澳門特區可以自行制定經濟貿易政策;可同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貿關係,繼續參加“WTO”、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澳門特區的代表可作為中央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至於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中國澳門的國際協議則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中國澳門”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議適用於“中國澳門”。按照這些原理,“中國澳門”當然可以與“WTO”的任何會員體洽簽“FTA”。

  不過,由於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澳門特區作為自由港,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第一百一十一條又規定澳門特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自由流動。在此情況下,“中國澳門”要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迫切性,不是很大。

  現在具有迫切性的,倒是“中國澳門”是否應與“中國台灣”簽署類似“ECFA”或“CEPA”的問題。同樣道理,“中國香港”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實際上,由於港澳已分別與內地簽署了“CEPA”,形成了“一國兩制”架構下的自由貿易區,而“ECFA”的簽署,也等於是建立了海峽兩岸的自由貿易區。但遺憾的是,港澳與台灣之間尚未建立類似自由貿易區的緊密經貿關係,兩岸四地之間的更緊密經貿關係似是仍留有“缺口”。因此,有必要進行“補漏工程”,通過港澳兩地也分別與台灣簽署類似“ECFA”的協議,促成海峽兩岸經濟的一體化,形成“中國自由貿易區”,為未來的和平統一建構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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