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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傑:用“技術”手段應對台灣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0-10-26 11:51:10  


 
  其實,中方在PCA談判中可以找到為歐盟所接受的方案,那就是,從一種技術的視角去處理台灣問題。一方面,中方可要求歐盟在談判文本中載入相應的定義條款,明確界定作為談判方的中方(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協定中的準確含義(編按:就是定義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對此要求,歐盟不太可能簡單地回避或拒絕。原因很簡單,如果連作為談判一方的中方的準確含義都不願確定,中方就沒有任何動力和理由,去與歐盟進行任何協定的談判。通過界定“中方”在協定中的含義,即可間接地將台灣問題納入歐盟承諾的內容之中。

  另一方面,在協定的序言中,中方有必要進一步要求歐盟確認是在遵循聯大1971年第2758號決議基礎上達成協定具體條款。載入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目的在於,該決議明確肯定了一個中國的原則與立場,是目前所有國際文件中,最能滿足和肯定中方要求與實際地位的一個重要法律文件。

  通過上述兩個步驟或任何其中一個步驟,在不直接正面涉及台灣議題的前提下,就可以既滿足中方關切,也滿足了歐盟的主張。更主要的是,中方沒有理由不在如此重要的協定中,預防台灣問題可能的進一步“發酵”。從長遠效果來看,上述技術方案,實質上能夠有效地堵塞台灣問題今後在歐盟範圍內“惡化”的可能性。相較於中方此前單純的政治立場與表達,其作用與意義更為彰顯。

台灣問題技術化的意義與要旨

  實際上,正如筆者此前曾經指出過的(見《聯合早報》9月1日“後ECFA時代:馬英九開始“亮劍”?”一文),對於台灣問題,無論是其“國際空間”問題,還是美對台軍售問題,抑或是台灣本土的“台獨”問題,中方的傳統應對思維一直是政治性和軍事性的,堅持政治立場正確優先,很少從法律角度,特別是法律預防角度去思考和謀劃台灣問題。其結果是,大陸的對台政策,基本是被動的、防守型的,少見主動出擊性的對台政策出台。30年來,對於台灣問題,大陸只能是“見招拆招”。但是,一旦相應問題以法律形式出現時,大陸的應對招數則往往“相形見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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