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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傑:用“技術”手段應對台灣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0-10-26 11:51:10  


 
  以美對台軍售問題為例。對於美國幾乎每年一度的對台軍售舉動,大陸多年來的應對模式幾乎是“固定”的和“例行公事”式的:強調美國違反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特別是“八一七公報”。殊不知,對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性質與效力,中國和美國的解讀是完全相左的。中國是將其視為條約性質的文件,予以嚴肅和慎重地對待,卻完全忽視了美國國內法制,關於政策性外交文件和條約性外交文件的不同規定及相應的處理措施。

  只要稍微熟悉美國法律體制就會知道,三個公報對於美國而言僅僅是政治性文件,嚴格地說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相反,《與台灣關係法》卻是對美國有效的法律。在此背景下,由於公報和《與台灣關係法》性質和效力的不同,一方面其給予了美國選擇和自行其是的空間,另一方面,中方對於美國公然違反公報的行為,卻找不到實施報復措施的法律基礎。也正因如此,儘管在最近一年中屢屢有中國人呼籲要對美及美參與企業實施制裁,中方卻一直是“只見打雷,不見下雨”,原因即在於此。

  實際上,破解美對台軍售難題,大陸需創新思維。從技術角度來看,如果中國一定要從目前的口頭抗議層面,“升級”到實質性對抗和報復階段的話,首先中國自身需構建應對措施的國內基礎。在這方面,最適宜的措施,莫過於修改《反分裂國家法》,在其中把外國對台軍售的行為也考慮進去,並規定明確的應對或報復措施。如果離開適當的國內法制基礎,中國貿然啟動對美的實質性報復的話,最終受損害並且在法律上“背理”的,可能正是中國而非美國。

  由此可以看出,從技術角度去思考和解決台灣問題,一方面可以“舉重若輕”而非“舉重若重”,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技術基礎上所處理的台灣問題往往具有長遠效應,能夠有效地預防單純基於政治考量可能出現的不利後果。要純熟地將技術因素納入到對任何台灣問題的考量之中,首先需要的就是厘清台灣問題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尋求到相應的法律解決方案。離開法律思維,應對台灣問題是不可能有任何“技術性”的。在這方面,對於大陸來說,最迫切需要的應該是盡快讓一流的法律專家參與台灣問題的研究,參與對台政策和戰略的制定;否則的話,台灣問題今後的演變,恐將越來越複雜和難解。

  作者是法學博士、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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