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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岳:未來兩岸關係 政治議題難迴避

http://www.CRNTT.com   2011-07-26 00:38:01  


 
  相較於北京對於一個中國內外不一的表述,其實台灣方面藍綠政黨亦復如此。如“中華民國憲法”條文,有1947年本文與1991年後不時增修條文兩大部分,讓朝野藍綠各自有所解讀。泛藍主張“一個中國即是中華民國”主要係以1947年憲法的本文論,不論是從“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固有疆域”;或是從“憲法”第26條、135條有關國民大會代表,或是第64條有關立法委員,第91條有關監察委員等三類“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或是第119條與120條有關蒙古、西藏地方自治之保障等有關政府組織的相關規定,均可明確看出“中華民國憲法”所指涉的領土及人民範圍都包括目前的中國大陸在內,更何況“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的第一句仍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規定。此外,作為台灣方面規範兩岸關係最高的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明定“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凡此再再都體現出,當前兩岸關係在法律上係以區際法律衝突論準用“一國兩區”作為定位。

  相較於泛藍對於憲法一中的主張,在泛綠部分不論民進黨亦或代表性人士的基本宣示中,卻是經常主張“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僅在台澎金馬,這種主張其主要係以1991年暨以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為依據。泛綠認為,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中國大陸地區的統治權。其次,“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與第4條,規定“國民大會”及“立法院”都應有“全國不分區”代表,而所謂“全國不分區代表”卻都只是由台灣人民選舉產生,完全沒有由中國大陸人民參與(不論是選舉或被選舉),可見上述增修條文顯然係以台灣地區來界定“全國”選舉權人的範圍。此外,如果以人民作為行使“國家主權”主張,1991年後的“憲法”增修條文,以人民(國民)來說已經完全排除中國大陸人民參與“國會代表”和“總統”的基本權利(政治參與的公民權利),而且只允許並保障台灣人參與國家各項選舉(尤其是“中央政府”層級的選舉)的權利,不論是從憲法保障政治權利及平等權保障的觀點來看,如果中國大陸人民還是“我國國民”,實在難以想像一個民主國家的“憲法”竟然可以排除“全國”98%以上人民的公民權,而仍不違憲。因此,泛綠政黨多半將兩岸關係為“一邊一國”或是“兩國兩區”,但這種主張卻與“憲法”的本文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規定顯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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