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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偉:重慶應當反思些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2-03-20 09:56:19  


 
  我們不妨站在國家法制的立場、甚至站在重慶官方的立場,來提出幾個重慶打黑領導層應該反思的問題:

  1.打黑的目的是什麼?難道僅僅就是維護城市治安?自2009年以來,重慶官方對待外界“黑打”批評的制式反應或習慣性反應,幾乎一律是立即強調打黑必 要、打黑有成績。這種反應屬於無的放矢、答非所問,無法消除國人心中的懷疑或建立確信。打黑真正的難點,是嚴格依法辦事、平衡地實現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與 懲治犯罪活動兩個目的。如果不是這樣,如果目的只是為了解決城市治安問題,那任何掌握了公權力的人靠心狠、手黑、敢於違法亂紀使用暴力,都可以把黑惡犯罪 活動壓制下去。

  2.雖然聲稱要依法辦案,但何以有那麼多人批評和譴責司法機關違法辦案,甚至指責他們製造冤案?從部分著名案件已經披露的案情看,那裡的違法司法現象確實激起了許多知情者的義憤。

  3.重慶打黑過程辦案的透明度低,僅僅個別有外地律師介入的案件披露出一部分內幕,但就是這點內幕,就足以讓人在一定程度上洞悉其嚴重程度。這方面的質 疑包括:辦案人員為掩蓋自己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鼓勵和利誘刑事被追訴人誣陷自己的辯護律師;離間和挑撥律師與其當事人的關係;非法拘禁和廣泛關押犯罪嫌疑 人的近親屬;千方百計阻擋獨立性較強的外地律師到本地辦案,但卻招聘外地律師違反職業倫理協助追訴犯罪嫌疑人;為不正當不合法目的搞選擇性辦案;普遍違背 程序正義;利用職權脅迫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作偽證;玩忽職守縱容職務犯罪;利用職權枉法追訴;利用制度性漏洞強行管轄案件;等等。

  尤其是,在死刑的運用方面,“黑打”的做法讓國家法制失去了道義高度,喪失了正氣和權威。有的一個死刑判決下來,司法機關如此這般地受到公開和強烈的譴責,受刑罪犯獲得如此真切的同情,是古今中外極其罕見的現象。

  4.重慶的事態表明,公門中的法律人如果沒有法治信念和良知,又缺乏監督和制約,其手中的權力極可能腐化變質為危害公民權利或現存法律秩序的利器。重慶 領導層似乎需要對這種情況有所留意。從重慶公門流播向中國社會的不少言論讓人感到恐怖。我這裡所指的不是“雙起”,而是指諸如“把政治變成法制,這是我們 的強項”,“把這事變成案子,他就是觀眾了”之類說法。這是近乎赤裸裸的暴力威脅,它不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語言。如果公門中的法律人都是這樣“胡 鬧”,社會主義法治和法制就都成了笑柄。但遺憾的是,常常招致濫用的公權力在現實生活中確實不斷製造著新的“法棍”。

  5.在刑訊逼供、違法辦 案乃至製造冤假錯案方面,重慶如果時下都不能對民眾有所交代,那恐怕就很難談得上對歷史負責。我以為,最好有所交代,尤其要及時糾正冤案,其中首先是李莊 前案。重慶方面曾一再強調重慶辦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都能依法辦事,做到不枉不縱,辦的每一個案件都是‘鐵案’,很有說服力和公信力”。自己對自己 辦的事能有信心當然是好事,但不可自信到背離中國共產黨“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程度、不可違反社會生活的基本邏輯,例如,根據什麼說“辦的每一個案件都是 ‘鐵案’”?是否鐵案是需要時間檢驗的,鐵案不是辦案者自己誇成的。檢驗是否鐵案的“時間”首先是當時、現在。如果某種行為“當時”、“現在”就顯然是違 憲違法的做法,將來能變得合憲合法嗎?

  6.黑惡犯罪活動對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的危害,較之公權力機構“黑打”對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個更 大?這一點值得重慶領導層及其治下的人民理性思考和比較。黑社會犯罪活動對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的危害實質上是個人濫用權力的犯罪,其規模和社會危害程度, 無論如何不能與由國家機器參與或縱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在中國歷史上,對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最大的危害從來都是來自公權力機構。公權力 機構一旦被系統地動員起來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其危害程度和持久性,往往是無可估量的,十年“文革”及其後果,就是公權力機構持久和大規模地破壞法律 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的顯著例證。中國任何負責任的政黨和政治家,都不應該誘使深受公權力專制統治之害的中國人民忘記在歷史長河中曾經歷的巨大慘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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