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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蹺的“下黃片被拘”

http://www.CRNTT.com   2012-06-18 14:55:56  


 
鏈接:“下載黃片違法”的荒誕劇可以休矣

  2012年06月16日08:02南方網綜合

  日前,有一吉林網友稱,其因在家下載95部黃片自己看,被警方拘留15天並罰款3000元,電腦也被沒收。網友獲釋後申請行政複議,他表示“處罰太重”,並對警方未出具任何文書即沒收“犯罪工具”的行為頗不理解。

  純下載黃片、僅供自己觀看的行為,是否違法?有關此問題的討論,已非第一次發生。而爭議的焦點則主要在於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的理解。該條對“製作、運輸、複制、出售、出租”或“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科處一定的行政拘留和罰款。而本案當事網友即是因“使用計算機在互聯網複制淫穢影片到自己電腦上供本人觀看”被頂格處罰。

  下載是不是複制?網友的純下載行為惟一可能與法條內容扯得上關係的,只有該條款中的“複制”一詞。僅對“下載”與“複制”進行語義分析,或可得出二者詞義近似的判斷。但將整個法條進行整體考量卻不難發現,本條款的法條描述中,“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用語本身即表明了“或者”一詞前後所界分的,乃“是否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這一手段。亦即前述“複制”等系列違法行為的列舉,均針對非虛擬情形下的實體淫穢物品。現行法律僅對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進行規制,而未對下載乃至瀏覽等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此前爆出的諸如“艶照門”事件中的警方介入,也僅是對傳播行為進行處罰,並未擴大到“下載”層面。

  更何況,結合新舊法律法規的細節對比,1997年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曾明確對“查閱”淫穢信息的行為進行禁止,而隨著2006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出台,實際上已不再對“瀏覽”、“查閱”等行為進行違法認定。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等立法原則,現行法律體系對包括“下載”、“瀏覽”淫穢信息在內的私權領域已不再干涉。“下載黃片自看”的行為,並未對社會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絲毫侵害,實不應再被視為需要國家強制力予以規制和打擊的對象。即便是兩高關於“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淫穢信息”刑事案件專門的司法解釋中,“以牟利為目的”亦為不可或缺的前置條款,而“下載自看”顯然更與牟利無涉。

  本案中,警方不僅適用法律欠妥,且具體執行更是存在不少難自洽之處,諸如超越法律規定處罰種類進行處罰(罰沒所謂“犯罪工具”電腦),甚至試圖超出罰款權限進行罰款(並進行荒唐的議價)。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制的僅為違法行為,而並未涉及“犯罪”,更遑論“犯罪工具”。假使真的是“犯罪工具”,其扣押亦有相應的扣押程序,不可能出現所謂“當事人聲言上告便退還”的情況。種種荒誕,足見警方執法之隨意性,甚至出現辦案民警私自洩露當事人隱私等嚴重違紀情況。

  一樁漏洞百出的荒誕個案,讓人們見證權力機關依法行政的必要與迫切,也體察到公民合法權益在現實中的各種尷尬。昔有“夫妻家中看黃碟,民警上門來抓人”的粗暴與荒唐,彼時的公共討論幾乎使公民私域權益第一次得到國人的正視。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權益與自由的擴展,“無害社會,非侵他人”便是惟一的邊界。法律須給予公民將權力阻隔於家門之外的充足底氣,在此言說背景之下,“下載黃片違法”的荒誕劇實在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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