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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平福發帖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案撤訴

http://www.CRNTT.com   2012-12-18 17:37:09  


 
  第二,中國《憲法》賦予了人民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 
  
  辯護人認為,以下真理不證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這個世上,一些權利是不可轉讓的,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和追求幸福。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民才組建國家政權(包括政府機構),治人者的正當權利,來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國家政權,來行使公共職能,同時人民為了防止國家政權墮落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監督、制約、選擇、罷免國家機關的各級官員的權利。首先,人民通過憲法規定,讓一些國家機構來監督另一些國家機構。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選票更換國家執政者的權利。再則,人民個體保留了諸多權利,如言論自由權,生存權,追求幸福權等,這是人民未讓渡給政府的權利,用來防止政府蒙騙民眾,用以表達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國憲法在3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多次宣布將實施該《公約》,雖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有批准該《公約》,原因複雜。但是至少說明國務院這個國家機構是認同該國際公約的。該《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在該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會主義制度內涵是一種發展中的內涵。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制度。

  1、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斷變動中的制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來,社會主義制度的概念一直在變化發展。
 
  我國54憲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還有資本家所有制。我國的75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實行計劃經濟。82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是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
 
  從憲法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定義的變遷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昨天堅持認為是真理的社會主義定義,隨著歷史的發展就會被超越,否定。胡錦濤主席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就是對社會主義制度的進一步理論深化。我們曾經以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為神聖不可侵犯,私有經濟曾經被認為是資本主義的尾巴,如今,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國遍地是私營企業。以後,還會進一步發展創新。 
 
  2、社會主義制度內涵不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經濟制度。
 
  憲法序言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這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只是一種經濟制度,不包括政治。
 憲法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就包括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這就很明確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將社會主義制度與中國共產黨等同。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不是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社會主義制度,並不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辯護人認為:以上這些原則是基本的現代政治常識,也是基本的政治倫理,也是中國《憲法》邏輯上的自我證成。我對陳平福案的辯護意見,將在這樣的常識下展開。
 
第二部分:事實辯
 
 第一,陳平福在互聯網發表文章,目的不是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1、和諧社會不應該搞文字獄。中國歷代暴主實施暴政,大興文字獄,黑暗時期,士或議政,輒遭竄殺。或被捉拿,株連族人,身陷囹圄,飽受酷刑,嘗盡辛酸,如此,國無良士,內憂外患,豺狼虎豹,覬覦華族,烽煙四起,外敵入侵,同胞受難,民族蒙羞。這種慘痛的經歷,殷鑒不遠。“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後人而複哀後人也”。
外交部說中國是法治國家。憲法規定了“依法治國”,我們身處文明國家,法治國家,絕不能出現“因言獲罪”,若出現這樣的惡例,將是抹黑國家的人權形象。那樣,國家領導人出訪他國,在公共場合,會被詰問,會貽人口實,會給一些宣傳部門口中的“反華勢力”以話柄,拿該等案例說事,使國家領導人難堪。等等。

  陳平福的言論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陳平福發表文章目的是為了洩憤,是表達“對現狀不滿,發洩心中的不快”。關於這一點,有2011年3月11日,蘭州市公安局國寶支隊警員、蘭州市公安局皋蘭縣縣局國寶支隊警員詢問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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