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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巨額財產大揭秘

http://www.CRNTT.com   2013-03-17 09:50:53  


 
  一、美國最初對皇室的政策

  日本無條件投降後,美軍占領日本,並於1946年9月公布了《美國初期的對日方針》,規定解散日本的大型壟斷工商業、產業和金融機構,“作為達到占領的各項目標而採取的措施,皇室財產也不能排除在外。”這是因為美國當時認為,皇室是日本最大的金錢強盜,把廢除舊政治機構的天皇制特權,作為實施民主化政策的中心環節。

  1946年11月,逐日美軍司令部向日本政府遞交了《關於日本皇室財產的備忘錄》,著重指出,未經美軍司令部同意,除皇室經常費用外,凍結全部皇室財產,禁止皇室行使擁有的股份主權,不准挪用皇室預算,不准皇室進行一切下次活動。

  明確規定,在1945年8月15日以後,皇室財產的移動一律無效。還規定在1946年度以後的皇室預算,必須取得聯合國軍方面的承認。

  當時的幣原內閣主張皇室財產應有天皇主動處理,不應向皇室課稅,但美軍司令部要求實行財產稅,皇室財產也不能免稅,廢除了過去對皇室財產道免稅的法令。

  美軍司令部經濟科學局官員強調:“指令強調的是,關於金融經濟財產問題,對民間財閥和皇室之間不加區別,同樣對待”,“這個指令在日本經濟產業生活方面,是削減皇室勢利的手段,同時也是使商業及生產手段的所有權走向民主化的重要一步。”

  二、新憲法和財產稅法對皇室財產的規定

  1946年10月,日本內閣提出的憲法草案被多次否決後,只得通過了一麥克阿瑟方案為基礎的新憲法。

  新憲法規定:“皇室的所有財產屬於國家。皇室的一切費用必須列入預算,經國會決議通過。”“授予皇室財產,皇室承授或賜予財產,均須根據國會的決議。”

  做此規定之目的,在於防止天皇再積累巨大財產,並運用這些財產恢復皇室的政治權力。規定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參加一定的國事活動,皇室經費由國庫支付,說明不是簡單地沒收了皇室財產,而是一種高價收買。

  1946年,日本還公布了財產稅法,規定對個人財產徵收高利率的累進稅:收入10萬日元以下者免稅,1500萬日元以上者徵收90%的累進稅。按財產稅法規定,皇室財產要交九成,留一成。

  新憲法第八條規定皇室的賜予和受贈都要經國會批准,目的是嚴格限制皇室擴大財產。但《皇室經濟法》對此作出較為緩和的規定:賜予和受贈的限額只要不超過規定的限額,就不需經國會批准。1964年規定天皇的賜予限額為650萬日元,受贈限額為220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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