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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巨額財產大揭秘

http://www.CRNTT.com   2013-03-17 09:50:53  


 
  三、皇室財產的解體

  根據上述規定,對皇室財產進行分類處理:

  首先交納實物稅。當時對皇室財產的評價額為37.1562億日元,應交納實物稅額33.4286億日元。交納的實物主要是皇室林野局的有收益財產、土地、建築物、現金、有價證券、美術品等,幾乎全部財產稅都是交納的實物稅。這樣,皇室財產便有九成交了出去。

  接著是確定皇室財產。因為皇室財產雖大部分交給了國家,但天皇仍是日本這個國家的象徵,也從事必要的社會活動,所以有的財產還要有皇室使用,這就需要確定皇室使用財產的範圍。於是把皇室、住宅等2.17億日元的財產的所有權劃歸國家,但供皇室使用。

  其次要確定皇室私產。因為有很多財產不易分清公私。當時作為皇室私產保留的大致有數量有限的有價證券、裝飾品和一些圖書用具,還從現金存款中確定1500萬日元為皇室的私產。

  歸結起來,舊皇室財產基本上分為三種:一是純粹作為皇室私產保留的,約占1—2%;二是完全交給國家的,占91—92%;三是介於上述二者之間,所有權歸國家,但歸皇室使用,占7%左右。

  經過這樣分類處理後,就皇室財產就基本上解體了。

  四、新優厚待遇

  根據日本新憲法規定,國家負擔皇室的費用,每年都要做出預算,經過會通過後,從國庫中支付。

  皇室經濟法規定,皇室費用包括內廷費、宮廷費和皇族費三部分。

  內廷費是天皇、皇后、皇太子等內廷皇族的日常費用和其他內廷費用,即天皇一家的生活費用,包括天皇一家人的夥食費、衣料費、醫療費、宮中祭祀費。其中人事費和日用費的比例是一比二。

  日用費包括服裝及隨身帶的物品,占內廷費的18%;夥食費、會餐費和廚房用品費占13%;對日本學士院、藝術院、社會事業的獎勵金、災害慰問金和其他交際費等占10%;研究費和教養費等占7%;宮中三殿的祭祀儀式費為7%;醫療級皇家禦用物管理費等占12%。

  因為是法律確定了的費用,政府有義務將其列入預算,這就是所謂既定經費、義務經費。內廷費在每年的最後一個季度從國庫支付,天皇代理者、內廷經濟主管人收款後,就成了天皇的私款,使用情況不受會計監察院檢查,有節餘也可儲蓄。

  要變化內廷費金額,需要召開皇室經濟會議,向內閣提出意見,再由內閣向國會提出修改方案,然後根據國會決議列入預算。內廷費1947年定為800萬日元,1964年提高到6800萬日元,按現在貨幣價值為25700萬日元,平均每年兩億多日元。

  宮廷費屬於宮內廳管理的公款,是天皇執行國事公務時的活動費和宮廷設施費。前者包括天皇及其家屬外出、出國訪問、宮中舉行的活動、接待國賓及政府邀請的外賓等。後者包括設置維修費和新的營建費。其細目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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