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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死緩,多少人可以睡安穩覺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27  


 
汶金讓:絕不能讓貪官的死緩變為另一種退休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7月8日中國法院網)

  在全國人民的關注和期待中,在眾多媒體的聚光燈下,劉志軍案終於有了一審結果。而結果不出許多有知之士之預料,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意謂著大貪劉志軍保命成功,可以繼續活下去了。他應當感謝法律的仁慈和人道。新媒體之上,一些大V們不無調侃地說,如此級別的大官,受到這樣的死緩制裁,應類似於另一種退休。

  如果不出意外,二年以後,劉志軍將由死緩變為無期,然後由無期變為有期,有期再獲減刑或保外就醫,這是熟悉中國法律制度的一些人所擔憂的權力規避法律之道。

  問題的關鍵是,這是不是一種合情合理合法的執行刑罰的方式。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會不會發生某種特殊的畸變,從而使這些大貪官們在人們的淡忘中被變相地“從輕處罰”!

  更有人危言聳聽地說,一些大貪們坐監獄就像退休或度假,他們享受的是比普通人更為優厚的法律待遇,甚至比現實社會中處於社會底層的屌絲們的生活質量要好得多得多。在這一點上,有知之士不該相信那種捕風捉影或莫須有的謠言。法律制度的運行,自有其法治軌跡,絕不會因為某些人曾經的權力而有所特殊。法治的基本底線是,絕不能讓那些人民的罪人成為法外之人!

  客觀地說,劉志軍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這一量刑是適當的。一審公開宣判之後,網上那種檢察機關有意為其開脫罪責的說法不攻自破。死緩,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刑罰。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劉志軍的兩項犯罪,雖然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但其具有“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受賄犯罪的贓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機關挽回的量刑情節”,這是事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這是我國的重要法治原則。對劉志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鑒於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悔罪,對其判處死緩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當前,我國社會腐敗呈蔓延之勢。十八大之後,隨著習總書記“打老虎、拍蒼蠅”反腐指示的落實,腐敗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有力遏制。但人民群眾對貪腐分子再憎恨,司法程序必須嚴格依法推進,並盡力做到不枉不縱,對劉志軍等貪官亦應如此。

  問題的焦點是,大貪官們接受法律制裁的關鍵是,絕不能讓他們鑽法律空子而逍遙法外。對這些公眾注目的貪腐分子每一次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方式改變,都必須是公開透明的,絕不能有任何影響司法公信力的負能量出現,絕不能對任何犯罪分子姑息養奸,絕不能讓特殊的貪官們看著書、讀著報、喝著茶、做著運動、舒舒服服地受刑,這些才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事情。否則,變相的因人而異,將是對中國特色法治的最大傷害!

  用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維客觀理性地分析考量一切社會現象,這是十八大之後依法治國的新要求。如何將民意與法治相結合,貫徹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是當前擺在各級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劉志軍案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我們相信,對劉志軍判處死緩定會對其他腐敗分子構成最強力的震懾。(2013年07月09日07:34來源:紅網 作者:汶金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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