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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死緩,多少人可以睡安穩覺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27  


 
  374套房產系濫用職權使丁羽心等獲得非法利益,而非劉志軍的犯罪所得

  問:據之前媒體報道,司法機關針對劉志軍案扣押、凍結了大量資產,這些是否都是劉志軍的犯罪所得?

  答: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劉志軍濫用職權使得丁羽心等人謀取利益30餘億元,對此辦案機關在辦理丁羽心案等其他關聯案件時扣押、凍結了丁羽心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大量現金、股權、房產、書畫等物品,此前媒體報道中所提374套房產、現金等均包括在內。這些款物系劉志軍濫用職權使丁羽心等人獲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劉志軍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辦案機關對上述扣押、凍結資產的價值鑒定,法院認定劉志軍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已挽回,但考慮到其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犯罪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故對其未予從輕處罰,以濫用職權罪頂格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三大情節可從輕處罰

  問:劉志軍受賄6400餘萬元,法院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基於什麼理由?

  答:劉志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論罪應對其判處死刑。法院之所以對劉志軍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基於劉志軍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第一,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檢察機關及劉志軍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分子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經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劉志軍所犯受賄罪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第二,案發後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依據上述規定,劉志軍及其家屬在案發後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追繳,表明其具有積極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第三,劉志軍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以及劉志軍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認為對劉志軍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鑒於受賄數額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法院征得劉志軍同意,為其指派辯護人

  問:據之前媒體報道,劉志軍表示不委托辯護人,法院為何為其指派辯護人?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鑒於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受賄數額為6400餘萬元,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故法院在征得劉志軍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法律援助中心為劉志軍指派了兩名辯護人。(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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