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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應避免純粹資本運作

http://www.CRNTT.com   2014-08-31 10:38:50  


  中評社北京8月31日訊/近期針對“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話題,有很多解讀和爭議。中國證券報發表中國銀河證券首席總裁顧問左小蕾文章表示,有必要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決定重新認識,弄清楚“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國企混合所有制”的不同,全面理解三中全會提出的與國企相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什麼,如何才能找到正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徑,實現改革所設定的目標。

  文章分析,“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國企混合所有制”是不同層面的概念。三中全會提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思想包含兩個層面的概念。一是總體層面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概念。“混合所有制經濟”指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共存的經濟制度,是區別於國有資本唯一的計劃經濟制度,也區別於社會資本唯一的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是總體層面的概念。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中國三十年改革開放一直致力於改革、建設和完善的經濟制度。毫無疑問,中國經濟實際上已經是混合所有制的經濟制度。三中全會再提“混合所有制經濟”則強調要“積極發展”,其深刻的意義是通過改革,在進一步改進、完善的基礎上,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經濟制度的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二是微觀層面的“國企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國企混合所有制”指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允許國有資本與不同屬性的資本共存於同一企業,區別於國有獨資的企業資本結構,這是一個企業股權結構多元化的微觀層面概念。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很多國企基本上都已經是混合所有制結構。不少國企還是標準的合資公司,外資股東占比至少33%。所以“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實際上被解讀或者被期待為“混合”更多的民間資本,增加民間資本持股比例甚至控股的改革。

  民企是否能夠實現對現有國企的控股?這個問題並不清楚。一方面,三中全會《決定》中涉及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部分,提出“有利於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這個表述與“國退民進”、民間資本控股,從根本上改變“國企”的屬性理解並不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三中全會決定中只提到“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這是否意味著非自然壟斷的行業,非國有資本是可以相對控股;或者“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國企”冠名,是標明改革之前企業“身份”,改革改變股權結構以後“國企”的身份就被取消?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三中全會的《決定》是改革大綱,不可能細化到“混合所有制”中分屬不同所有制的資本各占比多少的“細節”。相關部門有必要參照當年合資公司規定外資比例的做法,給新“混合”的非國有資本一個比例變化框架。特別是國企大多都已經是混合所有制,再提“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確實意味著被“混合”的非國有資本占比要提高。

  不過,就占比談占比是沒有意義的,非國有資本的占比提高到什麼程度,是控股還是不控股,還是要回到“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目的的討論上。各界相關討論要先把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目標搞清楚,特別是相關主導“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門,更要從深刻認識改革目的入手,參透三中全會《決定》的改革思想,捋清思路制定方案,引導“國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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