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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探究:民國國會的新認知

http://www.CRNTT.com   2015-03-01 11:22:33  


 
三 國務總理遭彈劾

  “金佛郎案”則與法國有關。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法國政府照會中國政府,表示願意仿照美國的辦法,退還一部分庚子賠款,充作中法實業銀行複業,以及兩國文化教育交流的經費。但中國付予法國的賠款,必須按照金佛郎內所含純金數量,折合外匯計算。但是依照《辛丑條約》的內容,並未規定對法賠款須依金佛郎計算,而且法國的幣制為金本位,本無金佛郎其物。一戰以後,法國佛郎(法郎)大跌,照現值計算,中國只需要支付往年一半的銀兩,就可以清償法國應收的賠款。所以用金佛郎計算,中國會吃大虧,國會及工商界紛紛表示反對,1923年10月13日眾議院曾作出不承認“金佛郎案”的議決。

  1923年12月17日參議院又召開臨時會質問“金佛郎案”。參議員龔煥辰質問政府現在如何處理?參議員鄭江灝、裘章淦質問為什麼政府在與法方交涉時,不提及此案已經遭眾議院否決?出席院會的外交總長顧維鈞回復稱,外交部之所以未將眾議院否決之事告訴法方,原因主要是依照《臨時約法》與現在公布的新憲法規定,認為“金佛郎案”雖然被眾議院否決,但畢竟是一院的議決案,參議院還沒有議決。所以外交部對於外交團的正式通知,必須等到兩院表決通過意見一致時,才能作為正式依據。

  鄭江灝在質詢中指出顧維鈞的答覆存在法律常識的錯誤,法律案是必須等到兩院一致議決通過後才能成立,但除法律案外,否認“金佛郎案”屬於議決案。議決案不需要兩院一致的議決。政府應該在收到眾議院議決案後立即執行,以對付外交團。顧維鈞對鄭議員的意見表示贊同,聲稱既然在法律上已經解釋明了,政府可以遵照辦理。

  由於時任代理國務總理高凌霨一直沒有出席國會質詢,12月22日參議院繼續召開臨時會,仍然是請全體國務員出席質問“金佛郎案”,但是沒有政府官員出席應詢。會議主席解釋說,未開會以前已經先致電國務院,對方稱國務總理與國務員均未到院。後又去電高凌霨代總理家裡,稱現在已不在家。總計致電4次,無人前來應詢。最後一直拖到1924年1月23日,新任國務總理孫寶琦出席並接受“金佛郎案”的質詢。鄭江灝在質詢中稱,有報紙稱政府對於“金佛郎案”正在竭力進行,準備重新承認。如果屬實,顯然違反眾議院議決。孫寶琦答覆說,關於“金佛郎案”,外交部已經照會八國公使,拒絕承認“金佛郎案”。前內閣已經停止不再辦理此事,自己只要是在國務總理任內,絕不會承認的。事實果真如此,北洋政府承認“金佛郎案”是在1925年4月,那時國會制度已經被正式廢棄。

  在彈劾權行使上,據統計,第一屆國會在1913年第一期常會期間,國會曾先後對時任國務總理趙秉鈞、財政總長周學熙、海軍總長劉冠雄與工商總長劉揆一等提出9項彈劾案,但提案在第26、27、28、29次院會上列入議程後,因議員人數達不到法定的數額而未能審議。一直到1913年7月14日眾議院第30次會議上,針對國務總理與財政總長等6項彈劾案,經過大會表決,全部付審查會審查。但是由於內閣改組,在熊希齡重新組閣後,提案沒有下文。

  安福國會也對政府違法行為提出了一些彈劾案。雖然此類彈劾事件背後均存在派系之爭,但是就議案本身而言,確實是有理有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督政府的客觀效果。例如,眾議員光雲錦等提出彈劾國務總理錢能訓失職違法案。理由主要有四條。一是南北問題經年不決。南北和會召開之後,錢能訓無所作為,使時局糾紛,日甚一日。二是在南北議和時,錢能訓對南方委曲求全,只知道獻媚南方,不惜動搖國本。三是政府違法發行國債。這次政府發行民國八年公債,是在國會閉會時期,等到國會第二期常會開會後,又拖延不提交國會議決,真是蔑視國會,違反《臨時約法》。根據《臨時約法》規定,募集公債必須獲得國會同意。四是政府違法任命官員。在國會開會之際,政府擅自任命全國煙酒事務署督辦、全國棉業督辦等官,未交付國會議決。國會彈劾錢內閣的根本動機是不滿錢能訓在南北和談中的態度,當時存在南北兩個國會,北方是安福國會,南方是護法國會。錢能訓同意商談國會問題,勢必危及安福國會的合法性,所以引起後者的恐懼與憤怒。但是錢在發行國債、任命官員等問題上的違法行為也是事實,所以在面對國會議員的質詢與彈劾時,錢能訓只能是無言以對,很快辭職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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