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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庫:兩岸如何建立經貿協商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09-12-11 11:42:10  


 
           (四)兩岸對ECFA的準備與共識 

  就ECFA的準備與協商而言,今年以來,兩岸各自就此進行了“個別研究”。目前雙方有關研究機構均已完成兩岸經濟合作協定的可行性研究,並進行了多次的非正式意見交換。11月5日,兩岸有關研究機構在北京再次就兩岸經濟合作協定的相關研究內容進行了溝通。雙方就各自研究報告的模型設定、前提假設、各種模擬情形對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及對協議框架、早期收穫的構想和關切事項進一步交換了意見。 在廣泛交換意見後,雙方研究機構已形成了初步的共同結論和建議,並希望得到進一步確認和完善。兩岸專家學者“共同研究”的結論和建議,可以為兩岸正式協商提供決策參考。 

  由於雙方的“個別研究”都顯示,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目前已達到相當的規模,通過商簽ECFA,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合理配置資源,可以拓展合作領域,擴大合作規模,提高合作層次,對兩岸對外貿易和經濟增長都具有正面和積極的促進作用,也會對亞洲甚至全球的經濟發展有所助益。 

  同時,雙方都認同可以本著“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通過協商就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等內容先達成總體性的框架安排,再逐步協商各個單項議題。 

  對於協定的主要內容,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主任王毅在“2009年兩岸關係研討會”開幕式上強調“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及經濟合作等領域。商簽協定的步驟可以是先建立框架和確定目標,然後再協商具體事項。”該主張與目前台方之規劃方向,相當一致。 

            (五)結語 

  至於未來ECFA之正式協商,則可以參考兩岸金融MOU協商模式,因為兩岸金融MOU係由專業的主管官員直接上談判桌並擔任主談人,進而以金融主管機關首長為簽字主體,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協商模式,更可以視為“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的一項進步。 

  同時,由於兩岸金融MOU實質內容之協商與研擬,都是由兩岸金融主管機關間依據實質之需要,進行互動,除了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之執行之外,也可以省去透過兩岸兩會安排程序性、預備性磋商之時間,可以掌握談判時間,提高效率。 

  特別是對於ECFA而言,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商,可望在12月的第4次江陳會結束後啟動,預期第5次江陳會是簽署ECFA適當時機。”顯示未來兩岸談判時間可能只有半年,在半年內要完成商品貿易和服務業貿易之早期收穫計劃,以及ECFA架構協議條文之談判,相當不容易,若非經過完善的談判規劃和部門分工,將難以達成“對台灣有利”的目標。 

  因此,第四次江陳會之功能在於代表雙方政府宣示啟動ECFA協商之“政治意願與承諾”,該共識可以正在“授權”“雙方經貿主管機構得依主管範圍,就兩岸經濟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在“兩會授權”下,ECFA的實質協商可以由兩岸主管經濟事務的“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主談,並由“農委會”、“金管會”、“交通部”等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大陸相對應之政府部門參與,依據協商議題直接談判。 

  參考MOU之“慣例”,因為ECFA是在“兩會授權”下協商,又因為ECFA是屬於WTO架構下的區域貿易協定(RTA)。因此,若由“兩岸兩會”以及由兩岸主管經濟事務的“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聯名簽署”,一方面具有“兩岸特色”,二方面也“符合國際慣例”,更有助於使未來兩岸經濟合作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之執行。 

  更值得重視的是,若參考中共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第十二條規定,ECFA有關“談判的機構安排”,將設立“兩岸貿易談判委員會(TNC)”繼續負責執行ECFA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劃,並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以及產業交流與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關務合作、電子商務、貿易便捷化、避免雙重課稅等經濟合作領域分別設立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官員,直接進行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經貿正常化所面對之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以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之互動一般,使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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