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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率的“激情犯罪”恐引發社會“激情洋溢”

http://www.CRNTT.com   2012-09-07 11:07:07  


 
【相關閱讀】不是所有的“激情犯罪”都能從輕(2012年9月6日 《新京報》 毛立新)

  法院應審慎地適用法律,不應在現行法之外濫用非法律術語,以免給人以司法隨意、寬容殺戮的印象。

  今年3月4日,男子許澤雷駕車與行人孫先生剮蹭後發生口角,後將對方撞倒後反覆碾軋致其死亡。9月4日,許澤雷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15年。法院認定許澤雷“屬於激情犯罪”(據《新京報》)。

  從此案事實看,被告人具有自首、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告人家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不判處死刑是有法律依據的。引起爭議的焦點,在於法院認定被告人屬“激情犯罪”,並將其作為酌情從輕的情節之一。這是自藥家鑫案件以來,“激情犯罪”這一概念再次進入公眾視野。所不同的是,藥案中的“激情犯罪”辯解並未為法院采納,而此次卻由法院判決明確認定。

  其實,“激情犯罪”並非我國刑法上的概念,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亦未將其規定為從輕、減輕情節。這個源自西方犯罪學的概念,主要意指“挫折攻擊型”犯罪,即犯罪人在受到嚴重挫折後,由於情緒激動而產生異常攻擊行為,不計後果、不擇手段地實施犯罪。因而,並非所有因外界刺激、情緒激動而實施的突發性犯罪均屬“激情犯罪”。

  在刑法意義上,英、美、德等國的立法明確規定有“激情犯罪”這一概念,但其含義及範圍更為狹窄,“激情”通常意指由他人的言辭或行為構成的某種當場或直接的挑釁而突然引起的狂怒、驚恐、強烈的憎恨。其核心,是強調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或有非法的冒犯行為在先,或有其他的不道德行為,而犯罪人有可恕之情,因而可以減輕罪責。可見,不是所有的“突發犯罪”都構成“激情犯罪”,因而可獲從寬處罰。在一些案件中,“激情”往往表明被告人具有高激惹性和暴力傾向,反而反映出其具有較大人身危險性,因而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國刑法雖未規定有“激情犯罪”,但相關司法文件明確規定“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這與國外對“激情犯罪”予以從寬的規定頗為類似,也是目前我國審理此類案件僅有的法條依據。很多此類案件,例如被告人不堪被害人長期侮辱、迫害或虐待而殺人,為維護法律和道德而“大義滅親”、“為民除害”等,均可據此獲得從寬處罰。

  回頭審視許澤雷一案,被害人孫先生僅是在被剮蹭後與被告人發生口角,並無重大過錯,更無非法侵犯行為在先。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屬臨時起意、情緒激動而殺人,卻完全不同於刑法意義上的“激情犯罪”,更何況我國刑事立法從未規定有“激情犯罪”這一概念,因此,“自首”和“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取得諒解”已經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似乎不宜將“激情犯罪”列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為防止類似的誤解、誤用發生,有必要從學理上、法理上對“激情犯罪”的內涵、外延作進一步闡釋,相關司法文件亦有必要對其影響量刑的具體情節予以明確規定。而法院更應審慎地適用法律,不應在現行法之外濫用非法律術語,以免給人以司法隨意、寬容殺戮的印象,損害司法的公正形象。

【新聞鏈接】司機故意撞死行人獲輕判15年 法院稱屬“激情犯罪”(2012年9月5日 《京華時報》 孫思婭)

  27歲的許澤雷和孫某(歿年47歲)因交通糾紛引發對罵。情緒激動的許澤雷啟動越野車,將孫某當場撞倒致死。此案發生後,曾有目擊者說,許澤雷故意撞倒孫某,並開車碾軋。這一事件曾在網上熱議,並被稱為“3.4北京海淀越野車司機碾死路人案”,甚至有網友將此事形容為另一起藥家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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