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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沛然:兩德模式對兩岸關係不可盲目套用

http://www.CRNTT.com   2014-04-07 00:12:20  


 
  綜上所述,“德國模式”在兩德法律定位和關係處理上有如下兩個特點:一是雙方在國際上以獨立政治實體的身份存在,具體名稱為“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它們均是聯合國會員國,並與世界多數國家保持著外交關係,進行著經貿、文化交往。一是聯邦德國並沒有與民主德國在民族、國家統一問題上達成一致,前者依然主張雙方“不互為外國”,並“希望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將民主德國統一過來”。(9)但是,雙方在保留以上根本分歧的前提下,經濟、文化、人員交流比較密切,乃至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兩德領導人實現了互訪。(10)(二)合併過程中的“兩德模式”。

  1985年,戈爾巴喬夫成為蘇聯領導人,“主張超越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對立進行合作,放鬆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控制,對東歐採取支持‘改革’的態度”,這“不僅在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產生了強烈的反響,而且引起美國及西方勢力的濃厚興趣”。(11)

  在此國際背景下,民主德國內部存在的問題得以凸顯、激化。1989年5月起,大批東德公民經已開放的匈牙利、奧地利邊境湧入西德,接著連續發生國慶慶典前後民眾遊行、黨和國家領導人昂納克“辭職”、柏林牆倒塌、兩德國家條約簽訂、(12)多次舉辦“2+4”會議(13)等等事件,直至1990年9月以上六國代表簽署《關於最終解決德國問題的條約》,兩德最終完成統一。(14)

  在筆者看來,統一進程中的“德國模式”表現在以下三點:

  一是處在東歐劇變的國際環境中,外界局勢的丕變與民主德國自身擁有的結構性問題結合起來,導致了東德黨的垮台和兩德合併,這是帶有偶然色彩的必然事件。

  二是美英法蘇四大國的協商和認可。從1989年5月民主德國出現危機起,甫一年,1990年8月,兩德即簽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於實現德國統一條約》,“德國統一的內部進程發展得如此神速和如此一邊倒,德意志民族的統一親和力表現得如此強烈,不僅大出蘇聯領導人的意料,也引起西方國家領導人的某種疑慮”。(15)經過三次“2+4”外長會議,各大國就“統一後的德國與歐洲軍事聯盟關係、德波邊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四個戰勝國對整個德國和西柏林的權利責任等”(16)進行談判,最終解決了兩德統一的外部問題。以上兩點也表明了德國問題產生的根源。

  三是一貫主張統一的聯邦德國及其領導人的努力。在聯邦德國肇建伊始,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團主席阿登納慨然表示,“要寫出這樣一部憲法:使全德統一的可能性永久地存在下去,使德國的東部地區在任何時候都能在這個新國家裡佔有自己的位置”。(17)《基本法》第23條“於其第二項規定當德國其他地區加入聯邦後,《基本法》在其地域範圍內開始生效”,即“提供了‘加入’這種實現統一的制度管道”。(18)在兩德統一的機遇出現時,聯邦總理科爾積極展開活動,“一手高舉民族統一的旗幟,一手推行實力的‘金錢政策’”,(19)並制定了統一綱領《消除德國和歐洲分裂的十點計劃》;在遇到蘇聯拒絕統一後的德國成為北約成員國這一障礙時,科爾又與戈爾巴喬夫舉行會談,利用對蘇經濟援助取得“八點共識”,被稱為“莫斯科奇跡”。

  當然,在統一進程方面,某種程度上是“一蹴而就”的“兩德模式”並非沒有缺點。長期以來,兩德政治、經濟環境不同,造成了各方面的巨大差異。以經濟發展為例,“1950-1980年期間,西德馬克的幣值平均年增長率達到了8%,而民主德國的相應增長為3%”。(20)統一後,德國東西部地區的融合亦遇到重重困難,不僅是物質上的差距,還包括文化、精神上的迥異,一位德國學者在《德國統一之代價》一書中亦指出雙方在精神上協調之困難,“雖然在物質生活狀況和生活方式上已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同一,但伴隨著合併過程,一種痛苦依然保存,對於東西德而言都是這樣”(21)。換句話說,這種沒有經過雙方民眾充分交流、溝通,且在經濟、社會、政治環境仍存在鴻溝的情形下實現的統一,給今日的德國帶來了沉重的代價,遺留了極為複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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