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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中國重返法治國家建設

http://www.CRNTT.com   2014-08-19 09:11:51  


 
  不過,建設法治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執政黨再次把此提升到最高的議程,僅僅是實現法治社會的一個政治前提。在這個過程中,仍然會面臨無窮的認知和政治上的困難。在中國,認知的困難至少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來自傳統文化。傳統中國並沒有發展出法治精神,所強調的是“依法治國”,即統治者使用法律來統治國家,是傳統法家的思想。這個理念到今天仍然根深蒂固,非常流行。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一直在爭論“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就是對這一傳統思維定式的擔憂。實際上,不能把“黨紀國法”理解成為黨的幹部只接受黨紀的處置,而不受國法的懲罰。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是如此。今天提倡法治,也要以法治黨,也就是要把法治引入對執政黨本身的治理。黨的幹部官員一旦犯罪,不僅要接受黨紀的懲罰,也要接受國法的懲罰。

  第二種妨礙中國法治建設的認知是“法是社會的工具”。這種觀點是傳統文化中“法是統治者的工具”的對立面。中國傳統有“法不責眾”的說法——只要涉及的人多了,就無須考慮到法律。這種觀念在沒有法治傳統的亞洲尤其流行。例如,台灣學生可以無視法律來占領立法院,而一些政黨則在背後支持。即使具有英國殖民地法治傳統的香港,這種觀念也在流行開來,一些學者和政治力量在大力提倡“占領中環”運動,希望通過非法治的方式來實現政治目標。中國大陸更是如此,在每一次較大的社會運動中,法治往往是最廉潔的犧牲品。即使是律師群體,今天也經常偏離法治而訴諸於民眾。

  實際上,從法治原來的意義上說,法律既不是統治者的工具,也不是社會的工具。法律是相對獨立的第三方,法官就是裁判,是相對中立的裁判。作為第三者,司法是人與人之間、人與組織(包括政府)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互動的平台,簡單地把法律視為無論是統治者還是社會的工具,都會導致法律的濫用。

  當然,人們也不能簡單地假設司法就是中立。司法,無論作為一種機構還是在這個機構工作的成員,都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既可以受到政府的影響,也可以受到社會力量的影響。西方一般被視為是法治國家,但很多經驗研究表明,司法(尤其是司法的主體法官)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受政治力量的影響。所謂的中立只是在相對意義上的,就是要求司法界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專業精神(professionalism),專業精神高於一切。

  第三種認知發生在中國如何確立自己的法治體系這一層面。近代以來,中國的法律體系深受西方的影響。改革開放之後,受美國的影響更為深刻。西方在建設法治國家方面領先於中國,中國須要好好學習。不過,這並不是說中國要照搬照抄西方,中國也必須避免西方法治體系的一些劣勢。例如,美國的“以法治國”(rule of law)經常演變成為“律師治國”(rule of lawyers)。如同其他領域,司法界本身也並非能夠超越自己的利益。法律是社會正義和公正的保障,但不能簡單地假定律師就是社會正義和公正的化身。相反,司法體制本身很容易演變成為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律師也是基於自私利益之上的。

  在美國,律師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追求自身的利益,這導致了巨大的社會問題。例如,美國人喜歡打官司,也被鼓勵打官司,而不喜歡庭外和解。這種心態的形成和美國擁有龐大的律師群體有關。照理說是需求創造供應,但在美國的司法界可能相反。大量的司法需求是美國律師作為一個既得利益集團創造出來的。什麼事情都要訴諸於司法,反而促成美國的司法體系不堪重負,不僅效率低下,而且社會經濟成本無限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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