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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舉債應守黃金法則

http://www.CRNTT.com   2014-09-06 10:01:01  


 
  文章介紹,黃金法則源自時任英國財長的布朗,他在1997年提出這個概念,隨後多年的布萊爾政府都在遵循這一法則:“確保政府在整個經濟周期中所借全部債務僅僅用於投資,現金支出部分將完全由稅收補足”。也有觀點認為,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財政重建時就曾實行過這一法則,既保證了經濟增長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財政狀況。

  從這個意義上說,黃金法則既是政府舉債的前提,即現有的稅收收入基本能夠支撐經常性開支,同時,黃金法則也約束了政府舉債的用途,即必須用於投資性項目。中國在地方發債問題上走得比較晚,可以借鑒西方一些成功的做法,並形成自己的法則。

  文章分析,一方面,黃金法則注重債務與收入的平衡。根據國際慣例,政府債務與GDP會有一個適當的比例,歐盟各國簽署的《穩定與增長公約》中就提出,中期內要求財政預算平衡,債務水平不能超過GDP的60%。當然,對於中國地方政府而言,這種占比不應該是一個僵化的比例,它可以追求的是一種動態的平衡。當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增強、經濟前景向好,哪怕債務占比略高,也不應該成為問題。相反,一些地方政府償債能力較弱、經濟預期不佳,這時候哪怕債務占比並不高,對其舉債也需要嚴加管控。

  另一方面,黃金法則注重有回報的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在財力如果剛剛夠財政供養人員發工資等經常性支出,這種財政通常被學者稱為“吃飯財政”,如果地方舉債是為了解決這種“吃飯”的問題,那麼這種債務根本就不能獲得批准。地方政府舉債,顯然是要投入更有回報的項目,在中國的特別指導意義就是它不能投向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那些項目通常是不會有收益和回報,它無法自行償還債務。即便有些公益性、基礎性工程需要舉債投入,也應該明確對應的償債來源,不能先斬後奏。

  對於地方而言,無論經濟實力的強弱、債務需求的多寡,都還是需要一個債務上限,這可以由中央政府來確定,不需要一刀切。只有這樣,才能從整體上控制地方債務的規模,防止形成地方債務危機,讓中國經濟社會始終處於良性的軌道上。

  文章指出,黃金法則所要求的是一個法治政府和責任政府。它要求政府的舉債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既需要實體上滿足舉債的法定條件,也需要在程序上走完所有流程,它滿足兩個合法性標準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時,無論政府主政官員如何變遷,它的法人主體始終如一,對外承擔統一的債務責任,這就要求主政官員必須對任期債務有著政治擔當,既不能借口資金匱乏而毫無作為,也不能超前發展留下巨大的債務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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