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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確保港區國安法有效實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7-08 00:01:57  


 
  在執法方面,涉港國安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同時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為此,在執法權力配置和執法力量配備也必須有新的考慮。具體而言,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專門執法人員;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專責承擔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等;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維護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行使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在司法方面,既要確保涉港國家安全案件的公正審判,也要保障香港基本法確立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作為全國性法律的涉港國安法在香港實施,要充分考慮香港的普通法運作體系和普通法傳統,不宜設立獨立於香港司法組織體系之外的法院或法庭。涉港國安法規定,對特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涉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法律。對於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特別法庭,行政長官具有法官委任權,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涉港國安法特別說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還需要強調的是,涉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就是說,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涉及國安法條款的解釋,除非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否則不具有當然的司法解釋權。

  總之,涉港國安法的法律規範,既要符合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也要符合國際公約的精神和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所有的制度安排,不是減損港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是保障港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是為了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和香港的繁榮穩定。因此,圍繞涉港國安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方面的落實,均應充分體現這一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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