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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經”新加坡保障房建設

http://www.CRNTT.com   2012-12-17 11:02:52  


 
  6.有完善的售後管理
 
  購買後的組屋,不可以做其他用途,若做其他用途,將以非市場價格強制收購。政府每五年左右將對組屋進行重新粉刷或維修。
 
  符合第一次向政府購買組屋資格的申請人,政府也同時鼓勵其從市場購買組屋,並給予5萬元的補貼,但條件是五年內不能出售。若不拿補貼,三年內可以出售,漲價部分的好處也完全歸個人。
 
  政府鼓勵以小換大,以新換舊。但一個家庭只能兩次直接從政府手中購買組屋,第一套組屋在二級市場出售後,希望再次申請購買組屋的家庭,必須按照標準,交納一定的市場溢價。目前,四房組屋出售後要交納的資金為4萬新元(見表6)。
 
  7.政府監管嚴格
 
  政府對組屋的購買和交易實行嚴格的登記和資格審查制度,在二級市場買賣的雙方,也必須相互審查是否符合交易資格。建屋局建立有完善的個人收入、住房審查系統。組屋擁有者可以在公開市場將組屋出售給符合條件的購房者,賣方和買方應申報給建屋發展局真正的出售價,不得有引起申報價格被虛誇或低估的任何補充協議或其他協議或安排。
 
  根據《建屋發展法》,買家和賣家提供虛假信息給建屋發展局的,處罰六個月監禁或罰款,罰款最高可達5000新元。
 
  五、對我國城市保障房建設的啟發
 
  新加坡組屋建設是全球解決居民住房保障最成功的一個制度,其中有很多東西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
 
  一是城市發展要有長遠規劃,不折騰。城市區域功能一旦確定,就長期不改變,避免一個城市的大折騰,也避免城市隨領導人更換而變的情況,可以避免GDP增加財富不增加的情況,讓百姓生活安定。
 
  二是城市規劃要給未來留下發展空間,保留至少40%的土地區域不開發;已經開發的區域,也要留有未來調整和發展的空間。目前,國內拆遷之所以引起很多矛盾和衝突,與規劃功能定位隨意變更和缺乏發展空間關係密切。
 
  三是拆遷要以民為本。要先安置,後拆遷,安置不能離原來的居住地太遠,應該基本就在附近。對拆遷的價格補償,一定要到位,按照市場價格甚至略高於市場價格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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