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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乎情理止乎法律 雖不中亦不遠

http://www.CRNTT.com   2009-04-17 11:36:28  


情理與法律相通,體現著法治的精髓。
  中評社北京4月17日訊/《法制日報》今天登出睡龍先生的文章“一份合同引發的法律與情理思考”。作者表示:“吾國法律法規數以萬計,而欲人人學以致用,如‘挾泰山以超北海,非不願也,實不能也’。若讓民衆事事都依情理而為,則簡單易行。西人的陪審團,專門由沒受過系統法律訓練的一般民衆組成,律師者流反倒不許加入,其作出判斷,運用的正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智慧。發乎情理而止乎法律,心誠求之,雖不中不遠矣!”文章内容如下:
 
  猴年馬月狗日這天,睡龍先生親眼看到一份合同,頗令人鬱悶。具體原委如下: 

  某高校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甲方),與該校數以千計的教職工(簡稱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約定乙方在簽約當日付清全款,“甲方於2008年2月29日起開始交房”。 

  為防止有人對號入座,故意寫作2月29日,以免惹上官司也者。誰能在黃歷上找出這天來哉?古往今來,合同都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古之時也,表述為“銀貨兩訖”;今之時也,表述為“某時前交付”。像這種沒有截止期限的合同條款,的確罕見。 

  依情理而論,乙方交了錢,啥時拿到房子卻沒有定准,怎能够想得通矣。好比男女約會,曰“今晚七點小樹林見”。女士如約而至,等了一夜不見男士,二天前來興師問罪。男士嘻嘻道:“我的意思是七點‘起開始’見面,今天見也不遲啊!”您要是該女士,能不扇他耳光乎?乙方心情,必如此類。實因對方做事,太逆情悖理了也。 

  依法律而論,“起開始”型的合同條款,給甲方在交房時間上提供了極大的自由度。按合同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甲方與乙方的約定,是從某年某月某日這天起開始交房,沒約定到哪一天為止。所以既可以今年交,也可以明年交,還可以先交一兩套以示開始,等三年五載後再交齊;實在惹毛了,等到二十二世紀再交,也不算違約。時至今日,事實證明甲方正在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給乙方交房。或有法律專家指出,這樣的條款叫“霸王條款”。乙方人員聞之,大不以為然。嚷嚷說夫霸王者,坑人整人都是公開的幹活,從不藏著掖著。甲方“起開始”的條款,既能損人利己,又能在法律上找到相應規定,端的高明,豈能與“霸王”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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