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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50萬就判死刑”可行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23:17  


 
  “連坐”這種提法,無疑是不理智的,也可能只是一種情感的表達。但在同樣的情感支配下,認為貪污適用死刑需要“剛性”標準,並且金額標準需要大幅降低的網友確實非常之多,有說要降到10萬的,有說降到5萬,有說要降到1萬的。

  不過,假如降到“貪污100元就判死刑”,大多數人是否還會認可呢?顯然不會,這說明定立多少金額為標準,還是一個度的問題,需要科學制定。

  歷史上,明朝朱元璋的嚴刑峻法就非常有名。建國初期的“鎮反”,改革開放初期的“嚴打”,都屬於同樣的性質。就懲貪的效果而言,嚴刑峻法有很大意義,但往往不能長時間發揮作用——官僚系統會自行將其反噬。而且,嚴刑峻法的負面作用是不能忽視的,“鎮反”、“嚴打”中,就很多現在看來定案、量刑都過於嚴苛的例子。

  另外,如果將50萬元規定為貪污賄賂犯罪死刑的剛性起點,從50萬到百萬、千萬乃至億元,都適用死刑,也有失公平性。

  最重要的是,冤案永遠難以避免,如今,既然連殺人案是否判死刑都往往引起社會的大爭論,讓經濟罪犯“剛性”地適用死刑,也確實過於草率。

  最後,刑法的制定要求謙抑性,能夠避免的刑罰就盡量避免,所謂“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但現實是——民眾的憤怒源自於司法和立法的不公,這種不公導致民眾產生了戾氣,而戾氣又反過來使民眾對官員過於苛刻。不管怎樣,陷入這個循環是很危險的。

  所以,保留死刑作為對貪官的一種威懾有其必要,但具體制定一個剛性的無條件適用,則未必是一種好的選擇。

  以“殺”為治貪的核心辦法是一種懶政

  趙潤田建議更大的問題在於,一旦提到了“殺”,那麼“殺貪官”很自然容易成為反腐政策的核心,這已經是千百年來反貪事業的主調。而往往讓人們忽略了各種近代以來被證明有效的反貪政策。

  例如,與其讓那麼多官員貪污50萬被殺,不如努力推動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公開各級預算賬本,遏制三公消費,健全日常監督體系,可以極大提升其貪腐成本。

  在死刑之外,還應該爭取讓自由刑對貪官們形成更大的威懾,比如爭取立法讓自由刑延長到30年以上,等等。

  總而言之,反腐是一項綜合工程,在21世紀的今天,應該吸取全球經驗,採取多種辦法進行推進。光靠一個“殺”字,恐怕也難阻官員們像河南省四任交通廳長一樣,前腐後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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