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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以給律師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8-29 11:02:16  


 
  也許有人會說,因為公、檢、法是“一家”,刑事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可能出現公訴人嚴重違紀被強行帶出法庭的情況,反倒是辯護律師經常給法院“找麻煩”。這種說法雖然符合實際情況,但忽略了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必須保證形式正義,而不能顯失公平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既然不能假定所有的律師都能在法庭上遵紀守法,就也不能假定所有的法官都不會濫用權力、徇私枉法,更不能假定所有的檢察官都是不會違紀的聖人。

  1996年和1997年《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修改時加入的“律師偽證罪”(《刑法》第306條),就是一個典型的反面例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訴人和辯護人都有可能出現偽證問題,而這個條文卻只針對律師,結果付諸司法實踐之後,很快成了公訴方對敢於挑戰控方證據的律師進行報復的“306大棒”,數以百計的律師因此被拘留、起訴乃至判刑,成了中國律師業過去十幾年來的一塊抹不平的“傷疤”。

  這份《解釋稿》的前述規定,既是將司法權擴張到司法行政領域的越權立法,又是只針對辯護律師的歧視性處罰,一旦付諸實施,將成為法院對敢於對其審判過程中不公正現象進行挑戰的律師的報復工具。

  而《解釋稿》中關於法庭紀律的其它一些細節規定,如“不得鼓掌”、必須“服從法庭指揮”、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器材等,也值得商榷。至於對各種電子設備的限制,包括庭審過程中不得發微博,對於維護法庭秩序確有益處,只要做到控辯雙方平等,在法理上並不無當。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只要等到庭審告一段落,依然可以在法庭之外對司法過程進行報道和評論。

  但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是,最高法院為什麼會明目張膽地越權立法,把矛頭直接指向律師?很多律師認為,這一規定與過去一年多以來“律師團”現象的出現直接相關。以去年的李莊案第二季為標誌,以微博等新興網絡工具為媒介,曾經在法庭上單打獨鬥的中國律師逐漸學會了“抱團”,開始形成一個跨地域、跨執業背景的律師維權共同體的雛形。

  這個共同體裡不止包括那些草根出身、專門代理敏感案件的“維權鬥士”,還包括一些在律師業內有較高聲望、與國家體制聯繫密切的資深律師。在廣西北海四律師案、貴州小河涉黑案等焦點案件中,他們對司法過程中的種種實體和程序問題,不但在法庭上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辯護,而且善於利用媒體和網絡進行揭露,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大影響。今年5月,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在一次全國法院系統的內部培訓中把這一現象稱為律師“鬧庭”,顯而易見,這份《解釋稿》中關於法庭紀律的規定,將為法院制止所謂律師“鬧庭”現象提供一個有力的處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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