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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如何避免不問不責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11:35:39  


 
  界定問責客體。執行問責首先要明確問責對象,即承擔責任的主體。問責應該是對包括行政官員在內的所有公共權力執掌者的問責。例如,對重大問題的決策通常是由黨委研究、書記“拍板”,對黨委領導問責就更加重要。總體而言,對於問責客體,不僅是行政系統的領導幹部要負責和被問責,黨委系統和相關係統的領導幹部也應被納入問責範疇;不僅是基層和下級領導幹部被問責,上級領導幹部也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確定問責主體。問責主體指的是由誰來負責追究問責對象,可分為“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同體問責是指問責主體是黨政系統內的人員,問責只是在系統內部進行。異體問責是指問責主體是在黨政系統之外,主要包括人大代表對政府的問責、民主黨派對執政黨的問責、新聞媒體和公眾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問責以及法院對執政黨組織和政府的問責等。人大是最重要的異體問責主體。人大通過行使質詢權、調查權、罷免權和撤職權,使一些官員為了避免被罷免或撤職,主動提出引咎辭職。政治責任的涵義就是要對民意負責。
 
  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理論基礎與制度保障,中國對官員的問責主要採取“同體問責”的方式,是根據黨管幹部的原則,由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問責意見,被問責的幹部歸哪一級管理,就由哪一級機關啟動問責。
 
  劃定問責範圍。問責範圍的界定,應該以民意為參照,對涉及民眾利益的決策、幹部提拔使用、監督下屬奉公守法、自身廉潔自律、用人失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執政行為,都在可問責之列。因此,問責必須抓住根本,突出重點,形成事前、事中、事後問責的常規化、規範化,達到有效問責。避免“什麼都問責,卻什麼都問不到”的局面。
 
  判定問責後果。問責後果,指的是問責對象對其違紀或違法的行政行為所承擔的相應處罰,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從實踐效果看,問責制是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補充,必須與法律法規和紀律條規有機銜接和配套,而不能代替已有法律和紀律追究制度。最為重要的是,防止混淆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政治責任不僅僅是對行政高官政治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即形式正義的評價,更是對其政治性決策及其後果是否合理正當即實質正義的考察。如果以政治責任的承擔方式承擔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實際上是以政治責任遮蔽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破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
 
  問責制、紀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應構成一個完整的責任追究體系。通過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的問責方式,有利於盡快平息事態,消除民怨民憤,為後期法律追究做好前期工作。
 
  固定問責環節。關鍵是要實現責任劃分法治化和責任追究程序化。嚴格問責法律程序,應就問責線索、問責啟動、問責調查、問責決定、問責申訴等環節加以嚴格規範。
 
  第一,問責線索。即何種情況可以引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當前的官員問責,往往是在出現重大事故或具體過錯的情況下啟動的,實際上是把重大事故或具體過錯作為問責的觸發機制。如果問責僅限於具體事件,把問責變成追究在具體事件上具體過錯的純粹懲戒措施,顯然存在著重大偏差。問責本意不是懲罰,而是要真正實現責任政治。
 
  第二,問責啟動。問責啟動是一種程序性規定。在此階段,各種問責主體通過各種途徑向受理問責的相關部門提出對黨政官員問責的訴求。主要包括:上級黨政機關和本級黨委領導的指示或批示;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審計機關發現問責線索後提出的問責建議;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核中發現的問責線索;新聞媒體曝光的問責材料;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有佐證材料的舉報、檢舉、控告。根據調查結果,在明確事實的基礎上,確定何時對應承擔責任的人員啟動問責程序。如果被問責官員承擔的是政治責任,則屬於政治責任,可按照《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實行引咎辭職。
 
  第三,問責調查。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遵照問責決定機關的指示,對問責客體是否存在違紀行為及其責任開展調查核實。決定機關也可委托其他機關調查核實。經過調查,如果問責客體具備被問責之條件,就提起問責訴訟,要求當事人提交書面答辯的期限,收到當事人的答辯意見後,再進行調查與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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