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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如何避免不問不責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11:35:39  


 
  第四,問責決定。調查階段完成後,由問責決定機關根據組織、紀檢、監察機關的建議、調查核實的結果、問責論證的結論,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相應的問責決定。對人大及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幹部實行問責,則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問責申訴。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按規定提出申訴。問責決定機關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執行。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問責結果。被問責當事人所在機關單位要科學運用問責結果和社會反饋出來的問題、建議和信息,發揮問責追究、糾錯、指導、預防功能,制定措施,及時科學地完善問責制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第七,問責複出。現在有些“引咎辭職”或被撤職的官員,複出程序不透明,損害了問責的權威性。根據相關規定,被問責官員是可以複出的,但應有限制標準。一般而言,被問責官員複出前,在尊重黨紀政紀處理結論的前提下,嚴格把握好“群眾認可度更高、任用程序更規範、任用標準更嚴格、安排的崗位更適合”的原則,按照責任性質,具體承擔責任的大小,再根據其在其他崗位上的工作業績和對其工作能力綜合考察評定後再予以重用,使之符合權力義務及責任法定的要求。

  ■ 優化問責方式
 
  將問責真正落到實處,必須推進“公平與公開、同體與異體、問責與責問”的有機結合,形成問責合力,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公開與公正有機結合。問責是一種民主監督方式。推行政務公開,實行“陽光問責”,保證民眾的知情權,才能使官員行為受到公開監督,消除問責過程中的敷衍塞責等“潛規則”行為,黨政領導幹部才能更加負責任。比如,逐步完善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制度,全方位地公開政務信息。
 
  政務公開的目的是實現公正問責,即根據調查事實判定具體責任人的具體責任,但不能判定其承擔超越其職責的責任。如按照《暫行規定》條款,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需要追究責任。但在民主集中制原則下,重大問題均需集體討論、決定。如何追究“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因時因地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做到公正處理,不斷提升執政公信力。
 
  同體與異體的有機結合。中國問責採取的主要方式是“同體問責”。這種以黨組織和行政系統內部自上而下的問責,由於具有內部性和非公開性,缺乏透明度,公正性可能會受到社會的質疑。
 
  必須創造條件,推進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的有機結合。首先,應明確人大提出質詢案的制度和程序,要求官員承擔道義責任和政治責任,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彈劾制以及主要責任人引咎辭職制等,增強人大監督力度。其次,拓展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再次,充分調動全體公民監督的積極性,推動對問責事件的查處和對失職瀆職官員的責任追究。如近期由網絡揭發出來的“表哥”“房叔”等事件,就體現出同體問責與異體問責有機結合的良好效果。
 
  問責與責問的有機結合。問責制主要是對決策失誤者的合理懲處,也是對重大惡性事件、惡性結果所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種明確交代。對社會惡性事件發生的體制弊端、政策漏洞和管理失衡的現象,問責制往往關注不夠。問責側重的是處理事情的結果,只有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會啟動問責程序。為彌補問責機制事後處理的不足,需要加大責問的力度。對決策即將發生失誤或正在發生的失誤,進行及時責問。通過責問,達到認識錯誤,糾正偏差,進而避免重大失誤引起的重大損失和特大惡性事件。問責是審定職權、查勘功過、計量得失,找出責任人,嚴厲懲治,側重結果;責問則是分析原因、審定規章、查缺補失,側重過程;問責旨在挽回影響,回應民意;責問旨在完善體制,形成規範的權力運用體系。
 
  社會轉型時期的複雜性和多元性,要求公共權力的行使必須與專家指導、民意回應緊密結合起來,按照系統性、知識性和創造性的要求來展開,增強對人民群眾需求的回應,形成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才能真正推動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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