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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體制觀念都須變

http://www.CRNTT.com   2009-08-17 12:01:57  


建設“和諧城管”任重道遠
  中評社北京8月17日訊/“針對中國當前的城市管理現狀,要深化改革創建和諧城管,必須立足於兩個基點之上:一是體制,二是觀念。這兩個方面都需要改變,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都難以達到預期目標。”《新華網》今天登出李克傑的文章“大城管:體制和觀念都要變” 作了上述表示,文章内容如下:

  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項的《中國城市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研究》課題就課題大綱向公衆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建議進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個由市長牽頭的城市管理委員會,城管直接由市長掌管負責,改變以往城管歸屬混亂等狀況。同時指出,應通過給予弱勢群體盡可能多的實際可分享空間,來化解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矛盾。(8月16日《成都商報》) 

  在筆者看來,針對中國當前的城市管理現狀,要深化改革創建和諧城管,必須立足於兩個基點之上:一是體制,二是觀念。這兩個方面都需要改變,片面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都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首先,體制是非改不可的。當前我國城管中的諸多問題,多半都源於體制。城管體制既包括城管機構的性質、職權及領導體制,也包括城管的權力來源等問題。從現實來看,我國當前的城管體制複雜,各自為政。在城管歸屬上,情況非常混亂。有的掛靠在建設局,有的掛靠在規劃局,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執法局,但掛在建設局。而在行使職權上,建設局或規劃局下設的城建監察支隊或城管執法局,一般是事業編制,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事實上都在行使著大量的行政執法權,這些職權來源於政府的紅頭文件而非國家法律。其歸屬和機構性質決定了城管之間沒有任何領導關系。所有這些體制問題,一方面為各城管部門的執法埋下了標准不一、各行其是的隱患,另一方面也為公衆質疑其執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執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人民群衆意見很大,城管角色日益尷尬。 

  要改革城管體制,就必須切實解決目前的體制不順問題,讓全國的城管都回歸到法治的軌道上。一要依法設立城管,二要依法規範城管,三是要依法制約和監督城管。這樣以來,不僅解決了它的機構性質問題,還能够有效解決它的權力來源和權力規範問題,使之成為國家機構中名正言順、名符其實的執法新成員。若沒有合法身份,只是改變領導協調者,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大城管”中的市長負責也無法改變當前城管體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何況征求意見稿中只是建議由市長擔任一個城管委員會的主任,而非同審計機關那樣的直接領導體制,而實踐證明“委員會制”的管理模式效果并不理想。 

  建設和諧城管與和諧城市,在改革城管體制的同時,還必須切實轉變城管觀念。觀念和理念,是宗旨問題,更是方向問題。城管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城管體制設計及城管措施實行,并將直接關系到廣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真正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礎。筆者十分高興地注意到,課題大綱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間管理矛盾的關鍵點,在於給予弱勢群體盡可能多的實際可分享空間。原因是,城市公共空間絕大多數被城市強勢利益集團占用,弱勢群體實際可分享空間太少。這是城管觀念發生重大轉變的標志,是科學的、以人為本的,非常值得贊賞。依據這樣的觀念改革城管,前途光明,效果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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