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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久霖複出,應給公衆一個說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6-28 08:39:16  


 
  的確,相對於後來東航、國航等幾大航空公司在成品油期貨交易上的巨虧,和中信泰富高達155億港元的虧損,當年的中航油事件的確是小巫見大巫之舉,而更關鍵的,陳久霖一直認為,無論是炒作期貨,還是後來決定賣國有股來彌補虧損,都是公司的集體決定,非一個人可以決定的,這成了其一直討說法的最大的理由,而其現在成為葛洲壩國際公司的副總,似乎又成了某種意義上的補償。

  的確,拋開諸多感情因素不論,陳久霖的確是個人才,而“中航油”事件的確不應該全部歸責於他,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不應該承擔責任,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諸如從事石油期貨這樣的重大決策,沒有陳久霖的個人傾向是不可想象的,東航、國航以及中信泰富在期貨交易上的慘敗無人被問責,並不因此認為對他的處罰是冤枉的。

  國有企業的決策本來就是集體決策,而承擔責任者只能是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外界之所以對其同情,更多的是對諸如東航等同樣導致巨虧者沒有問責的不認同,而並非認為陳久霖冤枉。

  這樣,一個怪圈出現了:陳久霖受到了懲罰,外界抱有同情,陳久霖悄悄複出了,公衆卻無從知曉背後的邏輯。我們很有必要知道,一個導致了5.5億虧損的人,再次任命他為一個公司的高管,對這個公司的所有股東究竟是禍是福。而基於這樣的邏輯,《企業國有資產法》才明確規定,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陳久霖,差點導致中航油破產,很顯然屬於“特別重大損失”之列。據悉,陳久霖擔任的職務應該是由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考慮錄用的,可企業自行錄用,就可無視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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