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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給地方發債拴上監管“繮繩”

http://www.CRNTT.com   2011-10-25 08:31:05  


必須在制度上給地方發債拴上監管的繮繩
  中評社北京10月25日訊/經國務院批准,在歷經兩年多的中央“代發代還”的過渡之後,決定2011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四地可以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地區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准發債規模的50%。實行市場定價,並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經濟參考報發表經濟學博士馬光遠文章表示,從前兩年的試點來看,市場對地方債務的認識並不統一,一些財力比較雄厚的省份,地方債券容易得到市場認可,但一些中西部的地方債,可謂門可羅雀,無人問津。總體而言,前兩年發債,無論是在發行機制上,還是在風險防範上,都積累了一些經驗。事實上,地方政府發債本身作為一種制度無所謂好壞,關鍵在於如何控制風險,避免地方官員在獲得發債權之後,不計風險和後果,濫用發債權,引發道德風險。國外的經驗表明,地方發債事實上是將地方是否善治的評判權交給市場,那些透明、善治且財力豐厚的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顯然更容易得到民眾的青睞,因此發債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準和公共信用的一個透明指標。然而,目前中國如果要賦予地方發債權,則必須設計嚴格的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雖然這次提出上海等四地發債,依然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但這種由中央政府承擔最終還款人的風險控制模式非但起不到防範風險的作用,反而因為有中央政府擔保引發地方政府更大的“道德風險”,軟化了地方政府的債務約束,並不能起到約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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