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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制改革展望

http://www.CRNTT.com   2011-12-30 08:23:56  


 
  與調整分配關係相配套

  文章認為,“十二五”期間,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都顯然具有這方面的調控責任。個人所得稅在提高所謂起徵點的同時,加入整個稅率設計方面的優化,在級次、級距上的變化,已經表明了在低端降低稅負而在高端適當增加稅負的政策意圖。

  這也是作為個人所得稅必將經歷的若幹個改革步驟里面的一步,它是給以後走向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所做的一些鋪墊。今後相關設計里面還可進一步積極探討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階層。

  畢竟中國個人所得稅以後還要經歷一個動態優化的過程,很可能在“十二五”期間我們需對個人所得稅再推出進一步動態優化的新方案,加入“綜合”機制和家庭贍養系數的區別機制,這些都可圍繞積極培育、壯大中國的中等收入階層這樣一個導向。

  房地產稅也需要漸進優化。如果我們能夠通過試點建造起一個相對清晰的、粗線條的框架,那麼我們就能夠期待再往後一步一步地把這個稅擴大覆蓋面和形成相對穩定的一套規則。這是和優化分配格局、調整分配關係有密切關係的事情。

  個人所得稅是直接調節收入的流量,不動產稅是在收入流量必然與房地產的升值趨勢合在一起造成更大收入差距的情況下,再對收入差距加以遏制的一種調節。它的意義是和促進整個社會和諧,和鄧小平所說的一部分人先富以後要尋求共同富裕這個大方向內在聯結的。

  三個概念落實四大取向

  文章表示,稅制改革在“十二五”期間的四大取向,落實在稅制優化上,可以總結成為三個概念:

  第一個概念為結構性減稅。增值稅的擴圍,對小企業的扶持,對科技創新的支持,主要就是減稅,是有區別對待的、結構性的減稅。

  第二個概念可稱特定稅負有減有增。個人所得稅是最典型的,不能籠統地說是減稅還是增稅,它是低端要減稅、高端要增稅的一個組合。

  第三個概念可叫做結構性增稅。像資源稅、房地產稅看起來就是在原有的稅負上面又有所提升,當然,它也是結構性的,不是普遍的,而是有針對性的,也有充分的理由。

  這種結構性增稅在操作中還需要政府注意做好其他的配套。比如資源稅,它的增稅量度就應該掌握在大多數企業經過努力能夠繼續發展,少數企業要被淘汰出局,把這個基本要領掌握好了,改革就成功了淘汰出局的企業,政府只要處理好其人員的安置、培訓和再就業的問題,這方面我們現在已有比較成形的社會保障體系,按要領操作就可以了。

  資源稅稅負在價格上的表現,最後或多或少會傳導到最終消費品,那時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及時、適度地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低保現在已經做到城鎮區域應保盡保,農村正在比照城鎮“應保盡保”的原則加快推進。

  提高這部分人的低保標準,是使最低收入階層在價格變動之後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中等收入階層以上的人則有承受能力來消化價格變動,通過調整自己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模式,來趨向於低碳化生活。

  這就是科學發展觀所要求的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效應。結構性增稅這個概念是成立的我們必須理性地看待它,在宣傳上謹慎地處理它,把握好和公眾意見之間的互動,其中基本的、實質性的內容和追求,是不可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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