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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投了刑訴法修正案反對票

http://www.CRNTT.com   2012-03-15 11:15:06  


 
  理論上,法律就是各種力量相互博弈和妥協的產物,這種博弈更多地表現在政治層面,是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團的訴求,而不是通過法律對部門利益的分配和確認。刑訴法修正案之所以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乃至提交表決前還有較大的爭議,除了我們在立法理念上過多強調“中國特色”,對這部重要的刑事程序性法律所應當確立的程序正義價值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外,照顧部門利益是導致法律出現某些硬傷的又一個因素。

  或許,沒有哪一部法律像刑事訴訟法這樣複雜,它一方面規制國家的刑事追訴權,約束執法和司法人員的行為,並且確認一項現代法治國家普遍認可的原則:非因法定罪行,非經正當程序,任何人不得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它設計了一套極其嚴格的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夠抵禦可能來自國家的不法侵害,確保其接受公正審判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

  由於刑訴法所針對的特殊的保護對象,其立法理念時常衝撞人們的善良情感,以至於始終有人對此感到費解,明明是劣跡斑斑的不法之徒,甚至十惡不赦的殺人惡魔,法律為什麼要設置繁瑣複雜的程序來保護“壞人”的權利呢?

  如果說“壞人”不配有權利,對他們的審訊和審判不必受任何程序的制約,那麼誰才是“壞人”呢?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是“好人”還是“壞人”?正因為辦案人員一開始就將他們貼上“壞人”的標簽,然後嚴刑逼供,將無辜者打成了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壞人”,才釀成一起又一起驚天大冤案。

  前車之鑒,歷歷在目。每一起冤案都是一次慘痛的教訓;每一次慘痛的教訓,都是我們認識程序正義重要性的活教材。每當此時,我們才能明白刑訴法為什麼要約束國家的刑事追訴權,為什麼要保護“壞人”的權利———當國家刑事追訴權不受限制時,我們每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也可能成為“壞人”。

  正是基於上述理念,人們對於刑訴法修正案第73條關於秘密逮捕的例外性規定感到憂慮,本應被關在籠子裡的權力,現在卻在籠子上開了一個口子,由此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果難以估量。

  在遏制刑訊逼供的問題上,刑訴法修正案首次接納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現代法治精神,距離真正意義上的沉默權邁進了一大步。但與此同時,立法機關妥協於當下落後的刑事偵查手段,不僅排斥律師在場制度的建立,而且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始終無法拿出壯士斷臂的勇氣,為非法證據起死回生留下了一個“後門”。

  縱觀時隔16年後的刑訴法大修,“保護和尊重人權”的表述被寫進總則,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它畢竟只是一個原則性的宣示,如何保護和尊重人權,還必須依靠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予以落實。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立一個以人權保護和程序正義至上為終極價值訴求的刑事訴訟制度,仍然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作者:法治周末評論員 郭國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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