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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兩岸南海漁業資源共同開發有可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3 00:13:53  


 
  上海海洋大學海洋學院許柳雄教授強調,大陸沒有金槍魚開發的歷史記錄,需通過各種方式爭取南海資源,這樣可以與印度洋漁場結合形成一個魚類產品生產與加工的常年漁場。

  台灣中央研究院宋燕輝研究員認為,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權利主張與漁業資源的份額分配,若僅是單方的解釋而未有客觀資料的支持,將是不足信的。進而,上海海洋大學的戴小傑教授、褚曉琳博士也表達了對資料統計問題的關切。戴小傑教授指出,現今所採用的月報、月日誌、科學觀測員計劃、船舶監測系統、漁獲物CPS系統等一系列監控方式,將來也應該適用於金槍魚的監測。

  上海交通大學的鄭志華博士結合海洋維權提出南海漁業資源開發的新框架:將越南等國超出的漁獲量問題提交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討論;同時主動調查IUU漁業(指非法、不報告、無管制的捕撈行為),以截斷其銷售管道。不過,農業部南海區漁港監督管理局郭錦富副局長認為這一框架回避了越南在南海漁業活動的政治性考量,沒有做到“對症下藥”。宋燕輝研究員試圖從更高級別的政府間合作來尋求問題的解決:第一,考慮在南海建立由中國主導的區域性漁業保衛管理體制;第二,在WCPFC架構下,大陸和台灣合作建立衍生委員會,將越南等國納入其中,主導黃鰭金槍魚和鳶烏賊資源的開發。

  雙邊協定:漁業資源聯合開發

  上海交通大學的鄭志華博士發表題為“訂立雙邊漁業協定須考量的諸因素”報告,並針對近期中、菲兩國的南海爭端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南海漁業協定(學者建議稿)》。儘管具有過渡性質的漁業協定並不能替代專屬經濟區的制度安排,但是建立在兩國主張的重疊區域之上的漁業協定,仍然被賦予了保護海洋環境生態以及維護公正、安定、和諧的區域漁業秩序的雙重目標。為此,鄭志華博士建議漁業協定應從如下方面進行考量:第一,背景問題,通過制定一個雙邊的漁業協定試圖達到的政策效果;第二,結構與形式,例如漁業協定與未來海域劃界的關係是否獲得了在先的制度解決;第三,原則與方法,將傳統捕魚權設定為協議制定的原則之一,其意義在於妥善處理漁區劃界與漁民生產生活的現實矛盾,而這已在中日、中韓漁業協議的框架下有所反映。第四、合作機制,漁業協定的運行與管理機制包括聯合漁業委員會的定位(鬆散型、緊密有效型)與執行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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