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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障農民工納稅人的權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36  


 
  2012年3月,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2011年中國外出農民工月均收入達到2049元,僅為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30%。儘管,根據2011年9月1日起實行的“3500元個稅起徵點”來看,2049元遠沒有達到繳納個稅的標準,但實際上這並不代表月均收入不及個稅起徵點的農民工不用繳納個稅。

  按照現行稅法採取的分類稅制模式,農民工的勞動收入按照三種方式交稅:一是農民工受雇於企事業單位並簽訂一定期間的勞動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發放工資時,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3500元後代扣代繳個稅;二是農民工在短期內提供勞動服務,按“次”或按月取得勞務報酬,由支付人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稅款;三是農民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其取得的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至35%累進稅率納稅。

  ■ 方式不合理:一刀切難以保障農民工利益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工程為農民工核定納稅額,監管不力農民工無從得知自己重複交稅

  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所規定的三種交稅方式以外,針對建築安裝業普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情況,國家稅務局還在通知中特別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徵稅。 

  按此規定,工程承包人可以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標準,為農民工交稅。此時,如果再對農民工個人徵收——即對工資中超過3500元的部分徵稅,就屬於雙重徵稅。根據《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2011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5278萬人,其中小學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一旦地方勞動部門對用工單位的用工資制和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完善的財會手續等監管不力,或城建部門對工程過度轉包不聞不問,那麼這些大多通過親朋好友介紹、或因親緣關係被包工頭帶出來的農民工,對於自己是否重複交稅根本無從得知,一旦勞資糾紛出現也無法說清事實。

  平均工資不及個稅起徵點也需按“次”交稅,一次性取得勞務報酬3萬多繳稅5200元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按照不同所得分項徵收的徵稅模式是1980年建立的,30年以來沒有變化。在今天納稅人眾多且分散、收入來源更為複雜的情況下,這種徵稅模式很容易造成不同納稅人、不同所得項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從2006年起,《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但除了規定中的少數行業以外,其他多數行業仍然使用“一刀切”的按月徵稅的方式。

  對於在短期內提供建築、裝潢等服務的個體勞動者來說,勞務報酬通常是按“次”取得,並依據現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分次交稅: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超過20000元,需減除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加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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