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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全球經濟危機的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12-10-20 09:27:16  


 
  二、重新定義“經濟危機”

  (一) 重新認識供求關係

  重新認識供求關係對於理解經濟危機至關重要。根據是否受到外力干預影響,我把供求關係分為兩種:自然(健康)的供求關係和扭曲的供求關係。

  在描述供給和需求的關係時,經濟學家們總是模棱兩可,說得最多的就是它們是一種互相影響相互制約的關係,更有甚者大談特談需求的關鍵性作用。那麼它們究竟是誰決定誰,哪個是基礎,真的象雞和蛋的先後關係那樣說不清道不明嗎?不是的,它們的關係很清楚。

  其實常識的一句話就能夠形象地說明這個問題,那就是“如果我不勞動(生產供給商品或服務),我哪來的錢來買東西(支付我的需求)”,即如果自己沒有勞動產出,就沒法跟別人交換勞動產出以實現自己的需求,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供給決定需求是再容易理解不過的事。這裡的“正常情況”有個假設前提就是,沒有人憑空地給我錢,也沒能在地上撿到錢或忽悠到錢,從經濟學來講就是沒有外力干預影響。反過來說如果我能憑空拿到錢(有外力干預影響),那麼我不用生產供給,就可以支付我的需求了。

  如果在沒有分工交換的自給自足的原始經濟下,那麼有生產才有得消費,“生產(供給)是消費(需求)的基礎”根本就不用多做解釋,但因為有了分工交換和貨幣媒介,似乎就給了理論家們無限的“解釋”空間。然而出於技能和效率而進行的勞動分工和交換,根本不可能改變生產(供給)是消費(需求)的基礎這一淺顯的本質。在市場經濟中,需求被描述成“消費者願意並且能夠購買的商品數量”,這句話的重點是“能夠購買”,因為人的欲望是無限的,即願意購買的東西是無限的,但有能力購買的則相當有限。在沒有外力干預情況下,“能夠購買”對應的是收入水平(即對應的生產供給能力)。從這點也可以理解在不受外力干預情況下,是生產供給決定了自身的需求水平。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我們不能被慣性思維所束縛,將供給和需求僵化地理解成對立的雙方,即我供給產品的需求來自對方。而應該換個角度來理解,即在不受外力干預的正常情況下,因為我生產供給商品或服務,才有了跟別人交換的能力,也就是獲得了收入(實際上是勞動用貨幣儲存起來),由此產生了自身可以實現的需求,供給和需求的主體統一到一方上面來,無數的供給並由此產生供給人自身可以實現的需求,累加形成了社會的總供給和總需求,總供給和總需求實現自然健康的動態平衡。

  再用簡單的例子說明這種決定關係。假設某國從事生產勞動的分為甲乙兩部分人,甲生產各種農產品和工業品,乙提供各種服務。甲要想把自己需要通訊和理髮服務的願望變成能夠支付得起的真實“需求”,就必須生產出比如說大米或者家具跟乙進行交換。甲生產了市場需要的商品,那麼他就可以把自己的願望變成可以實現的需求,乙部分亦然。更通俗地說,如果我有年薪10萬元的生產勞動(商品或服務供給),我會有年均10萬元的需求(消費需求+投資需求,儲蓄在正常情況下直接或間接轉化成了擴大再生產投資),如果我不付出這種勞動(供給),就產生不了這種需求,那會變成一種無法支付的欲望而已。

  “自然(健康)的供求關係”定義:在不受外力干預情況下,由於滿足市場自然需要的生產供給,帶來了收入,由此產生供給人自身可以實現的需求,這種由供給決定需求的關係是一種自然健康的供求關係。

  我們這裡定義的自然健康的供求關係,其中還內含一個假設前提,那就是政府部門在市場規則的制定和執行方面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如果不能很好地制定市場規則並公平公正地裁判,它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是另外一種性質,那就是會出現劣品驅良品,損害環境企業戰勝保護環境企業的現象。這裡的裁判部門具體指商品和市場的監管部門以及司法部門等。裁判的公平公正有何重要意義呢,裁判的執法應該告訴你,你的哪些利己行為損害到了他人,損害到了社會。舉個例子,甲乙兩個廠家生產同一種商品,甲使用優質原料並且環保地生產,乙使用偽劣原料並且污染環境,而普通消費者無法辨識其中的質量差別。如果監管執法部門怠政甚至與不法廠商勾結以進行權力尋租,那必定會造成商品生產中的劣品驅良品,危害環境企業戰勝遵紀守法企業的後果。乙生產劣質品而不被處罰或者受罰成本很低,那麼甲就無法在和乙的競爭中生存下去,因為在監管缺位情況下,誰都可以宣傳自己是優質產品,但是甲的生產成本高得多,卻無法以更高的價格銷售產品,結果只有兩種,一是甲無法繼續生產良品而被迫退出市場,二是向乙學習,同樣生產劣品降低成本,和乙站在了同一競爭起跑線上。裁判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呢,這個沒有秘方,民主監督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是根本,裁判部門也是由利己本性的人組成的,如果沒有對裁判人員利己性的怠政甚至尋租的行為進行有效制約和懲罰,那麼公平公正就無從談起,劣品驅良品就會成為普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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