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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後中國稅制改革前瞻

http://www.CRNTT.com   2012-12-19 09:05:53  


 
  稅制改革前瞻

  文章分析,稅制改革是一個龐雜的話題,下面重點探討其中的幾個方面:

  一是個人所得稅改革。

  個人所得稅要更好地發揮調節公平作用,需要創造條件,推進綜合稅制改革。十八大後,中國應積極為個人所得稅的綜合制改革創造條件。在此之前,我國應先推行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為主要內容的改革。

  在分類所得稅制下,各類所得的稅負水平應基本協調。工資薪金費用減除標準多次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已經多次下降,但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稅負還沒有相應下調。為了保持不同類型所得稅負大致相當,有必要下調這些種類所得的稅率。

  從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進一步提高,稅率表也作了調整,對中低等收入者確實起到了較為良好的減稅效果。但是,個人所得稅改革對中高收入者的減稅效應不明顯,甚至有增稅的效果。這導致部分潛在稅源繼續流失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實際上,如果最高邊際稅率下調,一些稅源就可能回流,那麼因稅源擴大而增加的稅收收入可用來幫助低收入群體。

  一旦個人所得稅轉向綜合稅制,減稅的重點應轉向增加專項扣除,以更好地促進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民生的改善。綜合所得稅制,應致力於打造一個中低收入者低稅負,高收入者高稅負,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同時有助於擴大中等收入者規模的所得稅制。此外,還需要採取措施,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減少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重叠徵稅問題。

  另一個是關於房產稅改革。

  2012年1月28日起,重慶和上海兩市開始對個人住房房產稅進行改革試點。但時至今日,其他地區尚未跟進。十八大之後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仍應採取謹慎策略,應在認真分析已有的個人住房房產稅理由的基礎之上穩步推進。

  許多國家和地區徵收個人住房房產稅,但這不是中國也必定應有此種稅收的理由。

  房產稅是許多國家的地方稅,但這不等於地方政府花錢主要靠房產稅。不少國家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在相當大程度上還要依靠上級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

  許多國家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土地出讓金解決的是土地資源配置給誰用的問題。如果一定要在這樣的土地制度背景下設計個人住房房產稅制度,那麼可以明確的是,中國個人住房房產稅稅收負擔應該比大部分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輕得多。後者稅率1%,前者就應該是0.5%或者更低。

  技術條件只是個人住房房產稅出台的起碼條件之一,並非充分條件。在房地產供需格局沒有改變之前,希冀以個人住房房產稅充當房地產調控的排頭兵,未必能達到預期效果。對個人住房房產稅開征所可能引發的問題,不能不小心謹慎預研。

  十八大後,中國稅制改革環境與過去三十多年相比的最大變化是,稅制改革不再只是簡單地與經濟發展掛鈎,而將是更多地與稅收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結合起來。稅制改革不能簡單地看其經濟效應,而應更多地考慮公眾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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