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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危害性”:陪酒女並不低人一等

http://www.CRNTT.com   2013-07-17 11:41:02  


   
各國多不以受害人的性操守做案件證據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412條規定:強姦案中,被害人的性生活史和性道德不可被采納為證據

  自1970年代以來,美國很多州開始對其規定強姦罪的法律進行改革,通過删除或修改相關規定,以解決法律在實際適用中出現的問題,如革除那些想要證明犯罪人有罪很難的證據規則,特別是加強證據規則與反抗證據的要求,並廢除了法官指示陪審團在確定有罪時應當特別小心的制度,改革後的制定法還引入了“強姦盾牌法”,限制被害人以前的性歷史方面的證據的可采性。美國法中對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最大的貢獻就是“強姦盾牌條款”的確立,該條款1978年經由美國國會通過,並在聯邦證據規則第412條中具體體現;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一切涉及不正當性行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任何證明被害人其他性行為或性傾向的證據,一例不予采納。此條款使被害人在強姦案件中不會受到過多對於其道德、操守和之前行為的無謂拷問,不會再出現因為無地自容而在審判中精神崩潰以致懷疑、憎恨司法的情況。 

  在澳大利亞,只有當被害人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據特定案件的情況認為該證據正當必要,才允許就有關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問

  在澳大利亞,不僅各州對性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做了詳盡規定,而且聯邦法律也做了類似規定。《澳大利亞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當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據特定案件的所有情況認為使用該證據是正當的,才允許就有關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問;詢問證人或被害人盡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場時進行,以保護性犯罪被害人;涉及被害人隱私的案件,應該在審判的公開性上加以限制。從聯邦和州制定、修改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來看,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目標,那就是改善強姦罪被害人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的處境。正是在旨在提供確保“對於受害的姑娘和被告都同樣公正”的立法浪潮下,不僅有其他類型的犯罪被害人的賠償和補償以及其他權利問題所制定的法規,還有針對強姦罪被害人所制定的專門法規。
 
  結語:相同法益同等保護已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而類似以身份區分危害和傷害等論證折射出的性價值觀,也終將被歷史拋棄。

鏈接:清華教授:強姦酒家女危害較小

  2013-07-16 16:11:15 網易新聞 

  【清華教授:強姦陪酒女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清華大學教授@易延友 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辯護律師說幾句”。辯護詞最後一句說“即便是強姦,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良家婦女危害性小”。隨後易教授又改了口:“強姦良家婦女比強姦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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