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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被敲詐說”能否逆轉案情

http://www.CRNTT.com   2013-07-24 12:00:16  


 
  在前一個問題的基礎上,還存在第二種可能,即發生性關係後的楊女士向李天一索要錢財,索要不成才予控告。正如李家律師蘭和所稱,“楊女士是受害方還是施害方,這一切都要到法院作出判決才能認定,現在來說,言之過早。”不過,這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還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加以分析。

  一種情況是,楊女士本人(或與人合謀)事先就謀劃好以發生性關係為由,借機向李天一索要錢財,索要不成就控告強姦。果真如此,楊女士就涉嫌敲詐勒索罪。但從媒體報道看,案發當晚,楊女士和一名女性朋友通過酒吧服務員張某某介紹,進入李某等人的包間喝酒。“其中一名女孩中途就喝多受不了,先走了。楊女士同李某等人出酒吧時已經被灌醉,被他們扶著、抱著、拉扯出酒吧,然後他們開車將女孩帶走。”事發後,楊女士因受到嚴重傷害,“整個人都蒙了。”“楊女士擔心報警後聲譽生活俱毀,更會讓家人知道此事,一時沒了主意,沒有立即報警。”楊女士在朋友幫助下,聯繫了酒吧服務員張某某才了解到一些情況。他們嘗試聯繫李某等5人,“但這幾個人態度很差,完全不理會、無所謂的態度。”在這種情況下,就有了上述短信的出現。如此案情,基於強姦案件受害人的心理特征,還是合情合理的。要說楊女士和他人(如酒吧服務員)合謀,使用苦肉計敲詐,實在有些不合情理。當然,這都要依查明的事實說話。

  另一種情況,有可能是李天一的律師設想的“最後一道防線”,那就是楊女士在被迫發生性關係之後,想以報警相威脅,借機勒索李家一筆錢財。雖然以上短信沒有涉及錢財之事,楊女士一方更是否認索要錢財之說,但即使楊女士被強姦後向李某家索要50萬元的賠償費,就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根據刑法規定,在造成人身傷害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權利就民事損害提出賠償要求,即附帶民事訴訟。在有的強姦案件中,被害人在受害後,出於種種原因,其家屬可能向致害方要求一定的賠償,而允諾不再報案。這種私了現象儘管不為法律所提倡,但還不至於因此觸犯刑律。即使後來受害方不守承諾,仍然報案,同樣也不能因此追究受害方不守承諾的刑事責任。因為這是犯罪人理當承受的犯罪風險,刑事責任原本不能私了。至於說被害人提出多大的賠償要求,完全是被害方的意願,犯罪方可以不答應。被強姦者向強姦方索要5萬元賠償和50萬元賠償沒有性質上的區別。在強姦犯罪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不能因為被害人“威脅”報案索要民事賠償而否定強姦案的性質,更不能因此認定被害方構成敲詐勒索罪。

  所以,假設李天一案中的楊女士被強姦後,真向李某家索要50萬元的賠償費,其性質仍屬於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合理合法,與國家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並行不悖。李家可以不付錢,楊女士更無須因此擔責。說到底,前述短信恐怕並不像蘭和律師所想象的“有價值”。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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