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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峰:兩岸可經由政治協商處理主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5-04-23 01:24:12  


 
  本文擬從英國學派的“憲法”主權觀”此一途徑來探討兩岸的主權問題,並從中汲取處理當前兩岸關係主權問題與政治定位的啟示與創新思維,最後並對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提出建議。

  英國學派的“憲法”主權觀”

  英國學派的主要特徵之一就是在國際規則和建制的框架內理解國際社會。英國學派認為國際社會係由主權國家所組成。在這樣的社會裡面,主權國家在交往中遵循特定的準則,服從一定的目標,彼此間合作,從而形成國際制度與建制,主權存在於國際規則和制度的密集網絡(the intensive web)系統,並在其中體現它的價值。“國際社會理論”以及存在“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的重要性,乃是英國學派的核心觀點。

  “國際社會中的主權”乃指,主權國家必須具有參與國際關係的能力,而這樣的能力與地位是建立在“憲法”之獨立意義(獨立性)上的。詹姆斯(Alan James)認為無論國家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滲透的、互相依賴的和受限制的,只要它在“憲法”上是獨立的,它就擁有主權。根據它們的“憲法”地位,所謂國家主權的至上性和獨立性,意味著對內、主權是最高性的,對外、主權是平等性的。相對而言,邦“憲法”只是規範地方與中央的關係,故不具獨立性;而聯邦“憲法”則是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國家“憲法”。詹姆斯把主權定義為“憲法”獨立”。強調主權存在於國家的“憲法”結構之中,“憲法”獨立”是國家主權之形式條件。詹姆士的主權概念是高度形式化的概念,是與歷史無關的。

  筆者認為,英國學派的主權概念是目前對主權議題最具廣度和包容性的理論論述,也是最能與快速變遷的國際關係相適應的一種主權觀念。尤其詹姆斯將主權定義為“憲法獨立”的論述,使國際法與主權之間不再是矛盾的關係,對外主權也不再具有至高性。如此來看,英國學派的“憲法主權觀”,對兩岸之間的主權爭議可以導引出一些啟示和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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