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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峰:兩岸可經由政治協商處理主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5-04-23 01:24:12  


 
  兩岸關係“主權重疊、治權分立”

  就英國學派“憲法”主權觀”來看,目前兩岸各自有代表其國際人格的“憲法”,均符合“憲法”獨立”是“國家主權”之形式條件,而實質上兩岸亦同時各自在國際社會中行使其“主權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亦符合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再者,依據《蒙特維地亞公約》,國家的三個組成要素為領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約獨特之處是它把領土當成是主權者,因為領土是擁有主權之政治實體最重要的一部分。而兩岸至今皆未變更其“憲法”對國家領土範圍的規定;顯然,兩岸在“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具有重疊性。

  事實上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全體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60多年來,大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統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大陸地區,反之亦然。所以,基於“憲法”主權,兩岸在主權與領土上是重疊的,在治權上卻有各自的管轄範圍。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

  從前述“憲法”法理與歷史事實可見,兩岸應共同認知彼此“主權重疊”但“治權分立”的特殊現狀,並避免單獨將“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而造成“主權”零和對抗。因此,必須有一個創新的上位概念--“全體中國”來涵蓋兩岸,在此一“全體中國”框架下,兩岸皆能合法地擁有“全體中國主權”。最重要的是,所謂的“全體中國主權”仍然維持單一、完整與不被分割。

  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全體中國、兩憲分治”

  各界皆認為,在謀劃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方面,應該勇於打破既有思考方式,進行理論創新。是以,兩岸皆屬“全體中國”,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可視為所謂“全體中國”內部兩個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而現階段兩岸的政治定位應是:兩岸都是“全體中國”的一部分,雙方是各自擁有不同“憲法”秩序之平等、分治的兩個政府。這裡的“兩府”是立於“兩憲”之間彼此“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憲”,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憲法”體制的治理組織,即“兩府”。質言之,“主權重疊、治權分立”是處理兩岸特殊現狀下之主權問題與政治定位的核心內涵,而現階段以“全體中國、兩套憲制、兩個政府”方式安排兩岸政治關係,在“全體中國”的框架之下,兩岸依照各自的“憲法”平等分治,是合乎當前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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