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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用市場化思維和手段去杠杆

http://www.CRNTT.com   2016-04-14 08:53:18  


 
  (一)規範商業銀行行為

  讓銀行對有問題貸款的企業實行債轉股沒有法律障礙。《商業銀行法》不允許銀行投資非金融企業和不允許持有非自用不動產,但並不禁止銀行被動地持有非金融企業股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被動持有股權有資本占用的規定,銀行被動持有的股權,兩年內風險權重為400%,兩年後是1250%,商業銀行可以自主權衡資本的占用布局和資產風險權重的取舍。

  如果銀行想對非金融企業長期持股降低企業債務率,應通過設立獨立的投資機構運作。獨立法人的投資公司會消耗銀行過多的資本,對銀行來講是不經濟的,因而更好的辦法是由銀行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運用社會資金完成對非金融企業的股權投資。

  銀行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有法律上的障礙,《商業銀行法》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短期可以通過國務院授權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長期應加快立法。《商業銀行法》修法已進入人大常委會五年修法計劃。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已用一年多的時間集業界學界之力起草了《商業銀行法》修法建議稿——《銀行業法》,草案對銀行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持牌經營證券、信托、保險作了規範。此草案以人大代表的名義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希望國務院修法時參照。我們應加快《商業銀行法》修法進程,從法律上確立銀行通過集團公司方法進行綜合經營的模式。

  (二)規範資產管理公司行為

  對於現有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和十五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介入企業債轉股業務,也應秉承市場化的原則。如果資產管理公司直接持有企業股權,應占用他們的資本金。如果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金不足以滿足持股的需要,他們也可以發起股權投資基金,以更好地發揮其業務專長。在財政資金日趨緊張的情勢下,財政不宜再用國家信用為政府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撬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業務是金融機構的功能所在。

  為了更好地用市場機制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國家應放開打包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僅限於政府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市場主體多了才能讓銀行與不良資產買方處於平等交易的地位,充分挖掘不良資產的價值。至於擔心打包出售不良資產的道德風險問題,只有採取公開、透明的辦法用陽光政策加以解決。在利益面前政府出資的資產管理公司也不能保證潔身自好,也需要陽光化的市場約束。

  結束語

  文章強調,債轉股是市場化、法制化去杠杆的工具之一,但一定要切實貫徹市場化原則,即充分尊重債權人、投資人(股東)的自主意願,切忌拉郎配和指標分配。用好了這一市場工具可以換來一個健康的發展機制,優化中國的經濟結構,用不好會成為逃廢債的盛宴,尋租設租的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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