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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8-12-22 00:02:19  


 
  “一國兩制”不是權宜之計,也不僅僅是有利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手段,而是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一樣,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制度的重要內容。對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恰恰要求我們在堅持“一國兩制”問題上的底線思維。正如十九大報告所指出的,“‘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目前理論界對兩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殆無疑義,但如果將來大陸方面被迫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是否還要堅持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既然“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港澳地區的長期穩定繁榮,同樣也有利於台灣地區的長治久安,就不應該因為統一方式的改變而受到動搖。

  二、統一前後兩岸政治關係的邏輯一致性

  界定兩岸在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的關鍵,是遵循一個中國的原則,強調兩岸在統一前和統一後的政治關係的邏輯一致性,使其既不違背“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又能為台灣方面所接受。正如胡錦濤在2008年歲末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提出六點意見(以下簡稱“胡六點”)時所指出的,“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②胡錦濤的上述說法,界定了兩岸在統一前後的政治關係及其內在的邏輯連接,很好地處理了一個中國原則與中國尚未統一的關係,也就是維護一中框架、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追求國家統一的關係。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指出,“大陸和台灣雖然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國家領土和主權從未分割、也不容分割”。③在提出“繼續推進兩岸交流合作”之後,報告特別提到兩岸要“促進平等協商,加強制度建設”,“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商談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穩定台海局勢;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這裡的“情”,既涉及兩岸對中華民族這一生命共同體的情感認同,也包括台灣人民對其特有歷史和社會制度的情感。這裡的“理”,首先是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法理”,同時也包括雙方的現行法律框架,包括出入境管理、稅收制度、貨幣制度、司法制度等涉及兩岸人民交往的法規以及兩岸官方機構和人員交往時應該如何妥當稱呼等敏感問題。這裡的“安排”已經不限於理論性的探討,而是對實際事務的處理,包括台灣的涉外活動問題。大陸學術界普遍認為,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既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也不是主權國家或分裂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但究竟是什麼關係,往往是言猶未盡,尚值得深入研究。

  從“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理論建構出發,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可以視為在中國內部尚未完全終結敵對狀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台灣地區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中華民國”作為附著於台灣地區政權身上的一個陳舊的政治符號,在島內雖然仍有市場,但不可能為大陸方面所正式認可。兩岸在統一後的政治關係,則是在中國內部兩個已經完全終結敵對狀態的地區政府之間的關係。在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地區政府在法理上都宣稱對整個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延續了國共內戰所遺留下來的在國家主權問題上互不承認的“交戰狀態”。這一“交戰狀態”在兩岸最終實現和平統一之前是無法完全結束的。統一後兩岸將產生一個新的中央政府,作為國家主權的統一代表,但就海峽兩岸的內部管轄而言,仍將延續“一國兩府兩制”的狀態。既然統一後將存在“兩府兩制”的客觀狀態,統一前的“兩府兩制”問題是否需要正視與深入研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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