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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經合會 落實ECFA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10 10:17:13 |
(四)經合會發揮ECFA效益之策略建議 從ECFA條文內涵來看,經合會是為了落實並完成後續協議而展開磋商的組織。ECFA訂定“機構安排”條款,負責完成為落實ECFA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ECFA的執行、解決任何關於ECFA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 特別是ECFA第十一條規定經合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等,顯示兩岸將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經濟合作(涵蓋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等領域,分別設立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官員,直接進行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經貿正常化所面對之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以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之互動一般,使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對台灣而言,原本政府部門強調“兩岸經合會將不是常態性組織,而是功能性取向組織,成員傾向以雙邊經貿體系官員為主體,並視談判議題,有不同的成員加入。”但事實上,ECFA第十一條明訂“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顯示未來經合會各“工作小組”都將由雙方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參與,並由各主管部門指定聯絡人,進行“常態性聯繫”,才能有效執行ECFA。 特別是在經合會的“具體操作”方面,為達到“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等目標,經合會之運作規則應賦予各“工作小組”,依據實質之需要,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研議執行工作計劃,並檢討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合作之落實狀況,並形成解決方案之權利。 最後,為全面性解決兩岸貿易往來過程中所衍生的爭議,並促進兩岸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經合會除了納入ECFA相關的業務事宜之外,前五次“江陳會談協議”(如食品衛生、農產品檢疫檢驗、標準計量檢驗認證等),以及後續之兩岸協議,尤其應在經合會架構下,分別成立“工作小組”,才能彰顯ECFA“建立制度化的經濟合作機制”之實質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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