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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德統一經驗反思 一中同表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0:32:19  


 
  “德國”仍然存在:“一德兩國”與“一族兩國”的差異

  那麼,1937年疆界的德國到底有沒有滅亡呢?東德在1949年制憲時說沒有,且主張東德就是德國,但是從1951年6月與10月的兩項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開始表示“德意志帝國已經由所謂的征服,在1945年5月8日滅亡”,並確定東德為一個新生國家,與德意志帝國沒有關係,也不是它的繼承者或部分繼承者。由於德國已經滅亡,因此,東德視《基礎條約》就是兩個新生國家間的條約。

  西德則認為德意志帝國並沒有滅亡,理由為:

  第一、就領土方面而言,由於戰爭末期及戰後四強的書面聲明及有關議定書,皆未對德國作永久佔領的表示,亦無將德國,或分割過的德國一部分納入自己國家版圖的意願。四強甚而在1945年的<柏林宣言>中強調,四國在承擔執行德國國家權力時,“並不構成對德國的併吞”。故可知,德國的領土僅是被暫時的佔領,既未被併吞亦未被征服。

  第二、德國的國家權力並沒有因為被所謂的征服而消失,德國的統治權力只是被佔領國的權力所“覆蓋”及“超越”,德國的中級及地方行政事實上仍然繼續存在。雖然德國在事實上已不具有效運作的機構,但這只是表示德國政府的行為能力已經喪失,並不表示德國失去其原本具備的法律能力。

  第三、由於“征服”的結果是戰敗國人民改變其國籍,但德國國民卻未被迫喪失其國籍。

  第四、就各國的後續行為來看:《波茨坦議定書》中已明文規定四強對德國疆界的處置措施。若德國已經滅亡,繼承國沒有必須接受該議定書的拘束,該處置措施自無簽訂之必要。故可推論,四強訂定有關的賠償條款時,基本上是以承認德國仍然繼續存在為前提。

  第五、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107條訂有所謂之“敵國條款”,及第53條第2款將敵國界定為“本條第一項所稱敵國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的敵國而言”。假若東西德是兩個新生國家,則上述兩條文對東西德而言,是不具任何意義。但事實上,四強一直是將東西德視為該二條文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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