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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不在籍投票 應進入實質討論

http://www.CRNTT.com   2010-11-02 11:50:54  


不在籍投票已經呼籲多年
  中評社台北11月2日訊/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黃錦堂今天在《中國時報》發表文章“推動不在籍投票應進入實質討論”。作者認為:“若不在籍投票擬適用於下屆‘立委’選舉或‘總統’大選,為使制度更為公平與透明,應儘速完成修法,以便選務機關有細膩研擬或甚至實境模擬的時間。不在籍投票的推動應該由宣導逐漸進入實質環節與進程的討論。”文章內容如下:

  “內政部”最近似在強化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包括部長親自到台大等若干學校演講以及公布民意調查結果。後者顯示,有七十八%的民眾贊成政府推動,年紀愈輕、教育程度愈高者贊成比例愈高。例如二十至二十九歲的受訪者就有高達八十五%的比例贊成,而大學及研究所以上學歷者也高達八十二%;五十五%認為其實施並不會增加“總統”選舉的舞弊可能。受訪問者高度肯定外縣市求學者、執行勤務之警察、在營服役之軍人、選務工作人員、外縣市工作者的家屬、在外縣市就醫安養者應適用不在籍投票,但該民調並未指出監所人犯之適用與否。

  江部長所稱不在籍投票,係指經由選民事前申請、將選票由戶籍地移轉到所在地、選民須親自前往投票之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地點僅限於台灣,暫不適用於海外。台灣因採許可制而且當事人須親自前往投票,所以預計積極提出申請者不會很多,所以對選舉的藍綠輸贏的影響度未必很高。以德國而言,一九五七年施行時只有四.九%之公民申請,二○○五年十八.七八%,二○○九年則高達二十一.四%。

  此項制度有助於落實人民的選舉權,為先進國家所採行,台灣朝野均肯定,但就投票的秘密性與公正性則在野黨不無質疑。如何將可能的危險控管到最低,以便藍綠雙方信服,值得討論。

  不在籍投票事涉重要事項,相關構想須經修法。信息顯示,“內政部”擬採申請制。果爾,則許可的要件為何?當事人於申請時,應繳交何種書證?若當事人以在外求學為理由,則究竟半個台灣之遠才構成“在外縣市”?“外縣市工作者”若受雇於地下工廠,或當事人居住於違章建築,又應如何判斷?主管機關駁回前應否告知當事人並促請補正資料,被駁回案件之後續行政爭訟機制,核准後戶政機關之名冊註記及開放查詢,凡此於修法時應為回應。

  其次,不在籍投票的細膩執行直接涉及投票之秘密性與選舉之公平性,應慎重研議。監獄與看守所人犯能否獲取充分的選舉信息,軍營內部則除此之外有無長官威脅利誘可能以及相關投票是否事後容易被確認出來而構成投票的心理壓力,安養院老人之得否經由扶持及自主投票的細緻安排,均為議題。

  以上之重要者,應於選罷法規定。因本制度對民主與法治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在野黨有疑義,為避免執行的爭議,相關修法應採中高規範密度之方式。“中選會”執行選務時,就細膩環節但各方關注的部分,為昭公信,也得考慮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若不在籍投票擬適用於下屆“立委”選舉或“總統”大選,為使制度更為公平與透明,應儘速完成修法,以便選務機關有細膩研擬或甚至實境模擬的時間。不在籍投票的推動應該由宣導逐漸進入實質環節與進程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