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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為何要提北北中當選無效之訴?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08:33:34  


蔡英文突然提“當選無效之訴”,確實是不一定要計較輸贏。其真正目的,是要強調自己才是民進黨的“當家人”和“總統”提名人。(中評社 鄒麗泳攝)
  中評社北京12月31日訊/曾在“五都”選後表態承認選舉結果,不會因“連勝文槍擊案”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或“選舉無效之訴”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近日卻放風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已獲中常委達成共識,將在今日下班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富權的文章“蔡英文為何要提北北中當選無效之訴?”,評析如下: 

  曾在“五都”選後表態承認選舉結果,不會因“連勝文槍擊案”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或“選舉無效之訴”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近日卻放風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已獲中常委達成共識,將由落選的台北市長候選人蘇貞昌、新北市長候選人蔡英文和台中市長候選人蘇嘉全,在法定的提起選舉訴訟截至期的最後一天——今日下班前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選無效之訴”的法律依據,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由上可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當選無效要件如下:一、當選票數不實,致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競爭對手的搓圓仔湯行為;三、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妨害選民及選務人員之自由;四、妨害投票正確;五、直接賄選;六、間接賄選。但在上述“當選無效”要件中,多須以“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影響選舉公正行為態樣惡劣(使用強暴、脅迫、詐術手段競選)為前提。然而在賄選部分之規定並非如此,一有賄選,即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另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有“當選無效之訴”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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