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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從快嚴懲”就能杜絕官員性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30 11:27:29 |
■ “從重從快”是運動式執法思維 5月26日,永城市委網站報道,原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強姦未成年女性十餘名,被永城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司法機關依法從重從快嚴懲,決不姑息。 從2008年河南鎮平縣原政協副主席吳天喜強姦少女案,到2009年的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宜賓國稅原分局長盧玉敏強姦幼女案,直至正在發生的浙江永康大規模嫖宿學生處女事件,官員性醜聞,甚至是對未成年少女的惡性案中“從快、從重嚴懲”的表述並不少見,何以屢禁不止? 說到底,“從快、從重嚴懲”難脫人治之嫌,更是運動式執法思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說,從違法者的角度看,運動式行政執法使他們產生某種既定預期,即躲過執法風頭以後可以變本加厲從事違法活動,並因此產生執法機關與違法者之間的拉據戰。從執法者的角度看,運動式行政執法使許多執法人員產生條件反射,上面重視的時候抓執法,上面放鬆則放鬆執法。這使得執法工作人員對法律權威缺少認同,執法標準隨意性大。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謝輝分析說,“運動式行政執法把執法異化為臨時政策,用以代替長久生效的法律原則,使得法律變為可鬆、可緊、可寬、可嚴、可硬、可軟的橡皮泥。”這樣的前提下,有“土皇帝”錯覺的犯罪官員自然有了很強的僥幸心理。 其次,從快、從重的運動式執法在實際上違背了法治精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建勛認為,“從快、從嚴”的特點常常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犧牲執法甚至司法過程中的程序和實質正義。表面上看起來,“從快、從嚴”對打擊犯罪頗有好處,但是這種做法與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原則之一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們知道,在未經司法機關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須被作為一個無辜者看待,其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當享受的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保護,否則,便沒有法治可言,因為不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執法和司法必然是恣意和專橫的。如果執法和司法過程過於講究“從快”的話,那勢必會縮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經的法律程序,比如訊問、勘驗、鑒定等耗時的步驟,犧牲程序正義。如果執法和司法過程過於講究“從嚴”的話,那勢必形成對犯罪嫌疑人先入為主的看法,專門收集對其不利的證據,導致最後裁判不公。 ■ 官員性犯罪屢禁不止還因犯罪成本低 官員性犯罪屢禁不止,但若細究起來,大多數案件在社會關注後也不了了之。刑罰輕,犯罪成本和風險低,肇事者必然有恃無恐。 2008年,宜賓縣國稅局局長用6000元和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關係,被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在2009年,浙江湖州南潯某派出所兩名協警在賓館“臨時性強姦”一醉酒女子,在社會極大關注下,被重審判刑11年;2011年,四川蓬安一官員醉酒後強姦女公務員,一審獲刑5年;2011年11月,陝西略陽縣4名村鎮幹部酒後輪奸12歲女生,被定性為“嫖宿幼女”,7名被告獲刑3至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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