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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兩年,女教師怎被無罪釋放

http://www.CRNTT.com   2012-11-19 12: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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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兒童權利,社會如何撒起一張網台灣地區一起“校長包庇‘狼師’”的案子曾引發公憤幾年前,在我國台灣地區發生過一起非常轟動的案子。台中市一位謝姓小學男教師利用課外輔導、午休、體育課等機會陸續對班上四名男學童親吻、撫摸,乃至非常嚴重的性侵。案發後,這名男教師被判處十九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但是,家長們和社會團體對此並不滿意。他們認為,學校的校長實際上包庇了該教師。因為家長向學校檢舉揭發之後,校方一度打算隱瞞事實,只對上級含糊其辭地匯報了有“性騷擾事件”。一直到家長求助於社會團體——人本教育基金才有結果。家長們控告學校胡姓校長涉嫌偽造文書,但是法庭依法宣判她無罪。而後來胡姓女士換了個學校,繼續當校長,人們非常不滿。這裡的不滿,一是對行政處罰的不滿,二當然是對立法、司法的不滿,認為法律在此有漏洞,校長應該負上刑責。 

  在這樣的情況下,民間團體代表——人本教育基金會、“立法代表”——“立法委員”黃志雄等人、“監察代表”——“監察院”,“行政代表”——“教育部”和台中市都有所行動。
 
  台灣社會組織出的愛護兒童宣傳片 借鑒:全社會都行動起來,從“行政”、“立法”兩個層面補救民間的行動:首先行動起來的是人本教育基金會。這是個一直致力於為弱勢的受教育者發聲、推動台灣教育改革的社會團體。它在媒體上大造聲勢,表示必須要推動“立法”,對包庇“狼師”的校長予以判刑。而有的“立法委員”也和該基金會一起對媒體和民眾呼籲。

  “行政系統”也應聲而動:台灣“教育部”表示會考慮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建議,但是,自己不能干涉台中市的教育部門——調任校長去它處任職是地方教育部門的職責,不能越權。

  與此同時,“法務部”也發話了,表示會請檢察官積極監督,而到底要不要“修法”,也會和“教育部”一同研究。

  “監察部門”向“行政部門”施壓:沒多久台中市出來發話,除了給校長記大過,還將她降級為老師。這是因為台中市政府遭到了“監察院”的糾正,重新召開了考績委員會,加重了處罰。

  而後來,家長也發起了民事訴訟,除被告外,台中市也得做出巨額“國家賠償”。

  “立法委員”出大招:藍營的黃志雄等人提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校長明知校園性侵,不通報或延遲通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黃志雄並非因為這個個案就熱血上腦,相反,他有憑據——黃志雄提案指出,根據“教育部”統計,過去2年以來,各級學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共1167件,其中教師或職員對學生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高達157件;但校方考量“校譽”,大都未及時通報,甚至以“調校”方式處理,而現行“法令”僅對未依法通報者處以調職或記過處分。

  結果是,該“議案”獲得階段性的勝利。爭論許久之後,“立法議員”們有了共識——先初審通過“行政處罰條文”,至於是否要刑責以對,則還需要時日。事實上,通過的“行政處罰”算得上嚴苛了,如下:

  將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能晚於24小時。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沒盡到在24小時內通報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因先違反上述規定未及通報或不通報,造成“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而爭論還在繼續。在去年,人本教育基金會又揭發出台灣南部一所特殊教育學校“狼師性侵學生”至少有128件之多。憤怒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和“立法委員”田秋堇聯合召開四不──“充耳不聞、視而不見、隱匿不報、見死不救”記者會,痛罵前後歷任3位校長坐視性侵日益猖獗竟毫無作為,點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應負起責任。

  而綠營“立委”邱志偉在今年也表示,將提“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對“狼師”的行政處分,並要求台“教育部”提高性騷擾、性侵害防治及性教育相關經費。

  啟示一:著眼一個完整的保護系統實在有必要,不能僅僅只糾結於個案就在前不久,“嫖宿幼女罪”這個詭異的罪名引發了新一輪廢除和改革的呼聲,但是不久又無疾而終。細數近年來關於兒童權利被侵害的種種案子類型:“嫖宿幼女”、幼兒被狠心家人虐待、留守兒童被性侵……太多典型了。所以,今日發生之虐童個案,絕對是長期以來兒童權利保障之缺失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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