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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要有中國特色

http://www.CRNTT.com   2014-04-11 09:23:23  


  中評社北京4月11日訊/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安全網的核心內容,是維護金融穩定和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來,隨著金融改革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場化加速,銀行體系的潛在風險開始不斷增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迫切性也有所上升。也正因為此,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由此成為新時期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上海證券報發表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文章表示,從發展歷史看,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美國。為挽救經濟危機中行將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 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要求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在此背景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於1934 年正式成立。之後,到了20 世紀60年代初,才有少數國家(如印度)開始效仿,但未成為普遍做法。到20 世紀七八十年代後,大規模金融危機頻繁爆發,更多經濟體為提振社會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存保制度開始被逐步接納。不過,由於發展歷程和內外環境上存在差異,各國存保制度形神各異,相去甚遠。哪一種模式更優?理論與實踐上都還無定論。

  首先,在存款保險制度架構上。許多國家同時存在不止一個存款保險機制,像美國、德國、意大利、日本和加拿大等國均是這種情況。在這些國家中,不同的存保制度往往對應著不同類型的銀行業機構,比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從組織結構來看,建立顯性存保制度的國家,其形式也各有不同,既有公司形式,也有非公司形式(如存保基金)。

  其次,在管理模式上。一些國家(阿根廷、巴西、意大利、西班牙和瑞士)的存保制度採用的私營模式,由市場參與者(主要是銀行以及信用社等)自發組織並管理,還有一些國家(如法國、德國和日本)則採取公私合營方式,其他國家則全部由官方建立並管理。

  第三,在授權模式上。各國存保制度在授權模式上的差異最為明顯。根據現有劃分標準,大致有三種主要的模式,即“付款箱”(Paybox)、“成本最小”(Loss minimizer)和“風險最小”(Riskminimizer)。“付款箱”是最基本的一種存款保險制度,在這種模式中,存保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在銀行被關閉或破產時對存款人進行賠付,不具有審慎監管職責或幹預銀行機構的權利。目前採取付款箱模式的主要國家(地區)包括德國、澳大利亞、印度、中國香港、荷蘭、新加坡、瑞士和英國等。

  “風險最小”模式中,存保機構權力較大,類似於一個新的銀行監管主體。其權限不僅包括對存保基金或存保機構所面臨的風險與(已形成的)損失進行管理,而且還包括對健全機構及其風險形成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以實現預先防範風險和及時化解風險的目標。在實踐中,採用風險最小模式的國家較少,代表是美國。“成本最小”的權限介於以上兩者之間,相對更接近於“付款箱”模式,採用此模式的主要國家包括日本、法國、俄羅斯、加拿大、意大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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