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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戈:一個國家,幾種公民?

http://www.CRNTT.com   2010-05-17 10:32:25  


  中評社北京5月17日訊/中國30餘年的高速經濟發展的副產品之一就是嚴重的社會分裂,如何實現社會包容而不是對立和排斥,就成為關係到社會穩定的嚴峻問題。居民證制度在設計上,應首先考慮如何使之成為地區性社會認同的生發點,而不是加劇飄泊感和離心感。《新世紀》-財新網今天登載鄭戈文章“一個國家,幾種公民?”,內容如下:

  為了平衡權利與治理之間的關係,實現真正的善治和仁政,有必要探索一種以人為本的溫和治理技術。作為管理手段的居住證,應當採取激勵措施鼓勵人們去辦理,而不是懲罰措施

  《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定(草案)》公示,引發了熱烈討論。有批評的聲音指其違反了憲法賦予公民的“遷徙自由”。

  其實,中國現行憲法中並沒有規定遷徙自由。這種缺失並非疏忽,而是刻意為之。因為遷徙自由與中國長期實行的一套人口管理制度,即戶籍制度,不能兼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奠定憲法基礎的《共同綱領》和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即五四憲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而在此之前民國時期憲法也都規定了遷徙自由。

  但1958年成為分水嶺,當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實際上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一般法律的形式,取消了遷徙自由這一憲法權利。其中規定:“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這標誌著“一個國家,兩種公民”體系的形成,農村公民和城市公民的區分一直延續至今。此後的三部憲法,包括現行的1982年憲法,都沒有再提到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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