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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童丐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11-02-24 13:25:04  


 
  可以說,以上兩種觀點基本代表了挺於派和倒於派在是否應當立法完全禁止兒童乞討上的思考立場。更進一步,雙方對是否應當禁止成年人攜帶兒童一起乞討也發生了嚴重分歧。

  王建勛指出禁止成年人攜帶兒童一起乞討的立法思路同樣行不通。一是因為外人無法知曉他們之間的關系,比如,他們之間究竟是拐賣關系還是非拐賣關系,是親屬關系還是非親屬關系等;二是如果成年人和兒童單獨乞討都不受禁止,為何一起乞討就成了禁止的對象?無論是從邏輯上,還是從法理上,都說不過去。再試想另一種情形:一家三口外出旅行,不幸遭遇竊賊,父母和兒童一起乞討回家路費。此種行為應被禁止?

  可見,希望通過禁止乞討或者禁止兒童乞討來實現打拐的目的,既不適當,也不可行,因為這種禁止性的立法無法考慮每一種情形,無法考慮那些具有正當性的例外。對於乞討行為,倘若不分青紅皂白一概禁止,則這樣的法律不僅無法保護人們的權利,反而成為限制甚至戕害人們權利和自由的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講,合法且有效的打拐不是頒布禁乞令,而是考慮其他的措施和渠道。

  仝宗錦則指出,“禁止父母帶領兒童乞討”當然不意味著禁止成人乞討,更不意味著限制兒童獲得救助的自由,而只是意味著,基於兒童基本人權的絕對保護原則,在綜合國力蒸蒸日上,各種形象工程此起彼伏之際,他們不應繼續流落街頭行乞度日,而應和正常孩子一樣過上溫暖有依的生活。應該承認,乞討是個人生存的最後手段,當下個別城市由於維護市容等理由幹涉窮人的乞討行為既不合法,更不人道。在救助乞討兒童的過程中,應該防止將禁止成人帶領兒童行乞演變為全面禁止行乞的運動。

  這樣的思路和觀點,在於建嶸等人的提案中也有所體現:“禁止父母帶領兒童乞討” 的同時必須伴隨著相應兒童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先禁止後撫養,而應在創造撫養條件的前提下禁止。當下中國關於孤兒的福利制度是較為完善的。根據民政部的數據,2008年全國不完全統計孤兒為57.3萬名,2009年民政部建議福利機構兒童最低養育標准為每人每月1000元,社會散居孤兒為600元。因此有必要首先對父母帶領兒童行乞的情況(包括行乞兒童數量,地區分布等)進行具體調查,然後再提出相應的可行性方案循序漸進展開。同時,“禁止父母帶領兒童乞討”意味著對生活無著父母監護權的剝奪,相關的司法措施也應該以維護兒童利益為核心通盤加以衡量。

  “你禁或不禁,它都在那兒。不好不壞。”滬上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張培鴻說,童乞現象,相關法律已經禁止。這種現象早已存在,沒有因為大家的關注大量上升或者急劇下降。因此討論的重點並非是否要繼續立法,而是如何落實法律的問題。“現有的法都沒有執行好,你能保證新立的法就一定奏效?不要什麼事情一出來就要求立法,很多時候我們容易把執法的問題變成立法問題。立法太多,把法律越架越高,反而更加難以執行。因為我們每立一次法,就離我們的初衷又遠了一步。”

現行規定

  我國對未成年人乞討的相關規定有不少。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1條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修正案(六)》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同時,義務教育法的其他條款規定了父母、學校、政府等有關主體為履行這一義務教育所應承擔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適齡兒童而言,父母送其上學是應盡義務,是強制性要求,而有關機構和政府也有責任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保證適齡兒童的入學。適齡兒童的上學活動天然排斥了其他嚴重不利於學習和健康發育的種種行為(這當然應包括乞討這種嚴重傷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對於那些父母將孩子像貨品一樣出售,進行乞討營生的卑劣行徑,我國法律也有相關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第18條第3款)。同時刑法也有相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其實,不管是挺於派,支持全面禁乞,打擊為先,抑或是倒於派,反對全面禁乞,建議優先建立國家兒童福利體系,不約而同地都將底層兒童的生活困境置於了輿論焦點。丐童問題本質上是中國兒童福利制度缺失的一個病灶。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有不少涉及到兒童福利制度,但是都不足以支持完備的制度體系。而現有民政部門的兒童福利工作,規模有限,運作不透明,官方民間的重視度都不高,乏善可陳。這樣的情況下,童工、童乞、失學、家庭虐待等情況的普遍存在是可想而知的。

  無論公衆有多麼大的熱情和參與,我們都應該達成這樣一種共識——靠粗暴、簡單、單方面的禁止性法規,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會成為侵害公民合法權利、侵犯兒童利益的法律資源。只有建設一套真正的兒童福利制度才是解決之道。

  也正因為此,於建嶸等人在提案中寫入了如下內容:

  建立監護人監督制度。對於有撫養能力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本人多次帶領兒童進行乞討,或將兒童交由他人帶領乞討的,可暫時中止其監護人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剝奪其監護人資格,交由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機構撫養。

  確立國家監護制度。對拒不履行監護義務的監護人,在中止或剝奪其監護權之後,改由國家承擔監護責任,由國家撥付專項資金,使其得到持續保障。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國家承擔監護責任。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兒童的權益。國家設立專項基金,對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進行持續的支助。

  完善民間的專項基金管理制度,允許民間基金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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