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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刑,應有輕重緩急

http://www.CRNTT.com   2011-05-18 11:00:52  


從重從嚴“一刀切”,未必換得來真正的公平
  中評社北京5月18日訊/17日,高曉鬆醉駕案在“萬眾矚目”下塵埃落定,而“醉駕入刑”相關的爭議依仍在繼續。儘管不少人並不能接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但從執法層面來看,“醉駕一律刑罰”顯得過於匆忙草率,司法層面的考量還有欠妥之處。

  ■ 醉駕有輕重,法律有“階梯”

  美國醉駕從嚴背後的司法考量卻有不同“級別”,初犯多為罰金和社區服務

  全球範圍內對於酒後駕車乃至醉酒駕車的認定和處罰雖然不盡相同,但“醉駕從嚴”也並不罕見。美國雖然各州標準不一,對於醉駕處罰嚴厲也並非空談,認定酒駕一般都會被當場吊銷執照,情節嚴重的,會判入獄六個月到一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待醉駕的細節,刑事起訴方面,駕車人士將被檢方以醉酒駕車及血液酒精超過0.08兩項罪名起訴,若是初犯者,一般多以懲戒為主,法院會要求駕車者支付390到1360元的罰金,臨時吊銷執照3-4個月,除此之外多為社區服務作為替代刑罰。若是累犯,駕照會被吊銷,罰金加倍,甚至面臨6到1年的拘役。而這些記錄也會被砸入個人刑事犯罪記錄,在個人檔案中保留七年之久。

  不同州立法尺度各有不同,“二級謀殺”起訴容易定罪難

  美國各個州的酒後駕駛法律不同,加州不同地區、不同法官的判罰也會有差異。比如犯罪率高的地區,法官就會傾向於加重判罰。但不管在什麼地區,只有在酒後駕駛造成死亡或有逃逸行為,才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醉駕致死方面,檢察官可以“駕駛誤殺”的罪名對其起訴,加州曾有一位學生醉酒駕駛,撞死一名老人被判入獄10年8個月;若駕駛者有多次酒後駕駛重罪的紀錄,檢察官可以“二級謀殺”罪名起訴,最高判罰終生監禁。但“二級謀殺”的定罪非常困難,檢察官必須證明駕駛者有犯罪的惡意,近年來酒駕定罪二級謀殺的案例非常罕見。

  ■ 運動式執法延續,“階梯”難存,輕重難分

  “危險駕駛罪”在已有四檔“階梯”中增加一級

  醉駕“入刑”之前,中國法律已形成對醉駕懲罰的四檔處罰“階梯”:

  據《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級台階是飲酒駕駛。這是典型的行政處罰台階,當事人接受行政拘留、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第二級台階是醉酒駕駛。醉駕者會被約束至酒醒,吊銷駕照,並依法追究刑責。第三級是交通肇事。酒駕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並吊銷駕照,終生不得獲取。第四級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致死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行政拘留到判處死刑,雖然具體刑罰沒有現今嚴厲,但在技術層面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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